恶意进行磋商不是故意吗,为什么法律规范为是缔约过失?
民事上的过失了刑事上的过失是不一样的。民事上的过失指过错,而刑事上的过失是相对于故意而言的,在刑事上,造成同样的后果,过失犯罪要量刑要轻得多。比如故意杀人可能要被判10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而过失杀人可能只判3-7年有期。

恶意磋商是通过假意进行磋商,抢占竞争对手的资源,使之无法与其进行正当竞争。比如甲有意在乙和丙之间选择一人供货商,乙派人伪装成买家与丙进行磋商,从而使丙忽视与甲生意,最终造成丙丧失与甲交易的机会。
对方借合同谈判进行恶意磋商可以要求赔偿吗
对方借合同谈判进行恶意磋商的,可以要求赔偿,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恶意磋商是什么?
一、构成恶意磋商有下列要件:
1、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2、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3、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损失。
二、在实践中,要区分合同诈骗与恶意磋商两种不同的行为
有些人利用协商合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求对方支付部分款项或者交付部分货物,达到目的后以各种理由退出合同协商,对所得款项拒不返还。这种以订立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合同诈骗中,协商合同的行为是诈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情况不能按照恶意磋商对待。
三、举证方面
认定恶意磋商,在举证方面有一定难度,要结合侵权人的言论、业务状况、退出合同的理由等方面综合判断。损失计算,也是追究侵权人恶意磋商责任的难点。恶意磋商受害人往往损失的是交易机会,这种损失很难用金钱衡量。而且,不同的交易标的情况差异以及市场的条件不同,每件案件考虑的角度也不一样,要具体分析。一般而言,产品的保质期、客户范围的广泛程度、再次交易的难度、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等,都是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的。
如何理解“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合同是有因的,即基于双方的交易或其他目的。
假借合同恶意磋商,就是本来就没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拿着订立合同的幌子达到其他目的
比如,A和B正为一个交易磋商,B的竞争对手C为了阻止他们达成协议,就以更优厚的条件与A磋商,其实C根本没有完成次交易的意思与能力,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什么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一种缔约过失行为。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