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诉讼能将控制权股东列为第三人吗
不能,有悖法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义务主体,有二种观点:

1、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义务主体为公司。
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为自身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晓和掌握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的义务。因此,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该是公司。即使是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也应当由公司承担义务。
在这里还要注意的问题是:在公司已经被注销的情况下,原公司股东以公司其他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主张股东知情权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2、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义务主体为公司和控股股东。
从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来看,股东知情权纠纷往往发生在公司控股股东与普通股东之间。资本多数决原则使二者的利益冲突从形式上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冲突,而实质上却是控股股东与普通股东之间的冲突。因此,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不能将控股股东排除在外。
3、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首先,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非其他主体。
其次,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行为即使体现控股股东或管理层意志,在法律上仍然是公司的行为;换句话说,即使控股股东欲侵犯普通股东的股东知情权,控股股东也必须将自己的行为转化为公司的行为,方可实施侵权。
再次,控股股东也有可能成为股东知情权的被侵权人,在此情形下,控股股东同时作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有悖法理。
法院受理哪些证券民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施行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该规定,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可受理的涉股民事案件类型主要分为与证券权益有关的纠纷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两大类,按照与投资者关系密切程度,作了以下分类
证券权益纠纷:
第一类:证券欺诈赔偿纠纷。主要包括四种案件(1)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纠纷;(3)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4)欺诈客户赔偿纠纷。
第二类:证券交易中的纠纷。主要有: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投资咨询纠纷;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第三类:其他证券类纠纷。主要有:证券认购纠纷;证券发行失败纠纷;证券返还纠纷;证券托管纠纷;融资融券交易纠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第一类:股东权益纠纷。主要有:股权确认纠纷;股东名册变更纠纷;股东出资纠纷;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第二类:会议效力纠纷。主要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
第三类:其他。主要有:发起人责任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股东知情权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立法目的
处理公司知情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立法目的是处理公司知情权纠纷。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