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有哪些,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有哪些

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我们所说的行政许可是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的行政行为。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那么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有哪些?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有哪些,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有哪些

一、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有哪些

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二、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的分配是怎样的

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以外设定其他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大,但在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时,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哪些行政许可事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4.15.17条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非行政许可项目有哪些?

1、对纳税人延期纳税款的审批2、减免税的审批经贸局1、技术改造项目备案2、直销服务网点设置3、工程系列初级职称评定文体局1、跨地区营业性演出活动备案2、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个人)变更及终止经营活动备案3、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开办连锁门店或者设立连锁经营柜台备案4、电影放映许可年检5、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6、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7、美术品经营单位设立备案8、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设立备案9、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备案10、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11、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12、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13、举办一次性体育活动的审批14、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许可15、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设立16、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直营连锁门店备案17、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出版物仓储地址面积管理人员情况备案18、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年审劳动保障局1、工人调动2、核发《职业技能资格证书》3、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核准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5、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6、职工退休(职)审批7、工伤认定8、职工工龄核定9、劳动合同鉴证10、签订劳动合同备案11、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12、集体合同审查13、录用备案14、就业登记15、失业保险登记16、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核定17、失业保险金支付18、医疗补助金支付19、丧葬抚恤金支付20、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拨付21、《再就业优惠证》核发22、社会保险补贴审核23、小额担保贷款审核24、失业登记25、核发《就业训练资格证》26、医疗保险登记27、医疗保险缴费数额审核28、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29、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支付30、社会保险登记证31、社会保险缴费数额审核32、个体工商户及其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审批33、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34、工伤保险费率核定35、工伤保险待遇支付36、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非行政许可财政局1、契税减免审批2、契税退税审批3、契税延期缴纳审批4、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6、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支出7、粮食风险基金8、退耕还林粮食补助9、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和年度检查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相关具体工作。第四条 规范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设定、简政放权、合法公开、高效便民、监督问责的原则。第二章 行政许可设定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下同)及国务院有关决定。

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以外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制定省人民政府规章确需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的,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对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审查。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一)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具体管理措施,但未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未使用政府性资金且依法不需要核准的企业投资事项;

(三)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事项;

(四)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事项;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协会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以及行政机关采用技术标准、管理规范、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备案、定期检验、监制、换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第九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或者实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同一事项,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设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二)对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三)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

(四)对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环节,不得规定拆分实施;

(五)对同一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规定由下级行政机关初步审查。第十条 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实施性规定的,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改变上位法规定的实施范围;

(二)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办理条件;

(三)增设违反上位法或者与申请事项无关的申报材料;

(四)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实施程序;

(五)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办理期限;

(六)缩短上位法规定的有效期。第三章 行政许可公开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本级行政许可目录。依法新设的行政许可应当在其设定依据施行前纳入目录。

行政许可目录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行政许可有子项的,目录中应当同时列明子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目录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有关经济社会活动行政许可流程指南,向社会公开。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办理场所和有关政府网站公开下列行政许可信息:

(一)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数量、受理和决定机关;

(二)条件、材料、程序、期限及依据;

(三)收费标准、定期检验周期及依据;

(四)咨询和投诉方式;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不予、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吊销、注销等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作出后十日内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被许可人、中介机构涉及行政许可的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第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第四章 行政许可实施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无合法依据的不得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便捷服务。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B.县级政府的决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扩展资料

根据《行政许可法》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哪些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下列四类情况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

二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三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

四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本文链接:https://www.9gupiao.com/lushi/131894.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