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有哪几种表现形式,受贿罪应该怎样惩处
受贿罪的类型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犯罪。主要特点是向他人索要财物。索贿在《刑法》的规定中是从重情节。
二、收受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收受贿赂的主要特点是被动受贿,没有主动索要的行为。
认定: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是索贿的,被动接受他人贿赂的是收受贿赂,两者的区别一目了然。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商业贿赂行为最常见的方式
商业贿赂本身具有两个方面:行贿和受贿。目前,关注的重点是商业行贿问题。但是商业受贿同样存在极大的危害。本文将通过一些案件分别从这两个方面来简要介绍商业贿赂的常见行为方式,并提供一些操作建议。
一、商业行贿
常见的商业贿赂可能存在多种形式,比如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礼品卡,旅游,汽车使用,房屋使用,学术会议,等等。下面介绍的两个案例既典型又各具特色。
(一)赠送额外服务或礼品
A公司为医药器材公司,其销售人员C员工在参与医院采购项目竞标过程中,为了提高自身销售业绩,在未经公司批准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表公司向医院出具书面承诺,表示在该采购项目中若A公司的医疗器械中标,A公司可为目前已经在医院安装投入使用的A公司所有医疗器械增加一年的全保,C员工的行为造成A公司损失了一年的保修费用,直接经济损失高达几十万元。A公司在后续与医院的合作中得知了C员工的该行为,然后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C员工的劳动关系。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之前,本案中C员工的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但是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进行了重塑之后,C员工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就有待商榷。C员工的行为对象是直接交易方,而不是交易方的员工或者其他对交易有影响的人员。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交易对象从商业贿赂的对象中删除,受贿和行贿是一对相互依存的概念,没有受贿一方,也就没有行贿一方。
但是C员工的行为本身是违规的,甚至有可能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一方面,在执法机构看来,C员工通过向对方公司许诺额外的公司服务,目的就是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从而获得商业交易优势,因此依然可能将其认定为商业贿赂。另一方面,C员工的目的是通过提高自己的销售业绩从而拿到更多的销售奖励,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
实践中,很多商业贿赂都是通过给予现金、礼品卡等方式实现的。与本案相比,这些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公司一般更难发现,但同时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可能性更高,危害性也更大。并且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下,员工的贿赂行为将会被推定为公司行为,除非公司能够提出相反证据。一般案发后,员工往往会抗辩说其行为出发点是为了公司谋取利益,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
因此,建议公司在礼品政策中明确规定,在商务往来中礼品的标准、赠送礼品的对象和审批流程以及禁止赠送的礼品范围,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避免因员工个人违规行为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术会议
A公司为一家高科技公司,为推广其科技产品,在某高级度假村举行了一场学术会议,邀请市场上一些买家的技术人员,进行相关领域的前沿技术讨论。A公司对参会的人员每人发放了价值1000元的公司产品优惠券。A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入账时直接将该学术会议相关的费用计入“会务费”。
A公司被前员工举报,声称公司有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去A公司进行了调查。财务账册上“会务费”的名目引起了执法人员的兴趣,核查了该会议的相关情况。
执法人员认为,A公司以举办学术会议的名义,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到高级度假村,超过了举行学术讨论的必要,事实上是带有享受成分;并且A公司向参会人员提供的本公司产品的优惠券,本身是具有价值的,因而A公司系通过给予参会人员不正当利益而试图影响交易,构成商业贿赂。
实践中,公司会举行各种各样的学术会议来宣传自身的产品,但是这种会议往往会成为利益输送的媒介,因而也是执法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下,商业贿赂回归其本质,监管的重点是通过给付不正当的利益而谋取交易机会。
可见,执法机构依然会关注学术会议的合理性。公司在举办学术会议的时候要注意合规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学术会议的举行:
会议的邀请对象尽量是机构,而不是机构的特定员工;
会议举行的场地要符合会议的目的,会议中也不要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的活动,比如景点观光;
保留举行会议的相关材料:比如会议签到,会议行程安排,会议讨论内容等等;
保留会议支出的相关凭证,将会议支出如实入账。
二、商业受贿
商业受贿本身又可以分为索要贿赂或者接受贿赂。这两种情形之下,受贿者的主观恶意不同,对公司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也不同。
(一)索要回扣
A公司经举报得知B员工及其所在团队利用给经销商的特殊政策,让经销商以低价获得A公司的产品,并要求经销商给予返利。在调查中,B员工表示对于给予经销商的特殊销售政策并无决定权,也未参与返利费用的分配,自己仅仅是想提高销售业绩,因此不应当构成商业贿赂。最终,A公司虽然没有发现B员工实际获得回扣但仍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该案件中,尽管B员工并未实际收受回扣,但其知晓并参与了整个交易流程,是该商业腐败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因此,尽管该员工可能并未达到刑法或行政法所规定的商业贿赂构成要件,但是这种行为仍然属于应当制止的违规行为。员工索要回扣的行为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内控管理和道德理念等产生极大的冲击和破坏。一般公司都不会容忍员工的此类行为。
但是在日常商业往来中,公司员工收受回扣通常以“窝案”形式被发现,如:整个部门在日常交易中都收受回扣、由上级暗示、审批,下属具体操作等。其中有的员工,特别是部门整体索要回扣的,会将回扣作为部门经费,组织部门成员旅游或聚餐。
由于这种行为往往发生在部门或上下级间,因此该类型的行为非常隐蔽,大家为了共同的利益,参与人员会互相包庇隐瞒,导致公司很难去发现这种行为。而等公司发现的时候,腐败行为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尤其在“窝案”的情形下,会导致公司内控失灵,对公司治理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目前公司发现该类行为的主要方式还是通过举报,比如员工举报或者经销商举报。考虑到该类行为的危害性,建议公司还应加强针对员工行为合规的审查,定期评估内控制度的有效性,避免出现员工长期规避公司制度、索要不正当利益,而给公司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
(二)接受利益
A公司为传统制造型企业,某日公司管理层发现近年来,公司来自B供应商处的采购量一直在下降,而来自C供应商处的采购量却直线上升。A公司内审部门开始介入调查。在调查中,内审部门发现A公司采购部门中有一员工D经常请假外出旅游,且旅游期间花费与其实际收入并不相符,内审部门随即对D员工进行了着重调查。经调查查明,D员工经常接受C供应商的邀请外出旅游,并且接受C供应商赠送的各种礼品,而在日常采购中D员工则加大了面向C供应商的采购量。A公司在查明事实后,随即与D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
实践中,很多公司也尊重商务活动中人情往来的习俗,单纯一刀切地禁止员工接受任何礼物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因而允许员工中接受一定金额的礼物。但是如果礼物的金额超过合理金额,将会影响员工正常的判断和决策,最终导致员工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因此,建议公司明确员工在接受礼物时的金额限制,明确禁止接受的礼物类别(比如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规范员工在对外活动中接受礼物的准则,避免员工违规接受礼物而造成与公司利益冲突、最终导致腐败。
商业贿赂行为随着交易方式的不断更新而不断变化。本文所列举的几种行为仅仅是比较常见的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类型,商业贿赂多种多样,很难通过列举的方式穷尽。公司在合规治理中,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合规制度,让员工的行为有据可依,另一方面也要进行合规培训,加强员工的合规意识,使员工认识到商业贿赂对于个人、公司可能带来的责任和影响,同时还要建立起完备的举报机制,鼓励内部员工及外部人员共同进行监督,并且对合规治理进行定期审查,及时发现潜在的违规行为,避免公司进一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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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适用四种形态是什么
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给付或收受实物。
步骤: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贿赂的种类大约有哪些?
贿赂可以分为,性贿赂,给办事人一个美女;金钱贿赂,实物贿赂,比如房产,高档酒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