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41条 侵权责任法44条是什么,产品质量法41条 侵权责任法44条

2021司法考试试题每日一练:商经法-产品质量法(7.14)

一、单项选择题

产品质量法41条 侵权责任法44条是什么,产品质量法41条 侵权责任法44条

1、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均实行严格责任

B.《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缺陷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

C.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产品售出之日起计算

D.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缺陷产品生产日期满10年后丧失

【参考答案】

1.【答案】B

[疑难辨析]产品质量责任是考试的重点和难点。产品质量责任可细分为“产品责任”(此为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此为违约责任)。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包括生产者的责任和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的责任是严格责任(又可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存在三个免责事由;销售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此处的过错是推定过错,由销售者负举证责任。

【解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知就缺陷产品而言,对生产者是严格责任,不论主观上有无过错。第42条第1款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知,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非严格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

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可知C项错在“从产品售出之日”,D项错在“生产日期满10年后”。故本题B项当选。

侵权责任法44条产品质量法41条是否有矛盾啊?

其实也不盾矛。这主要从保护消费者这个角度出发,在购买商品这个法律关系中,其他购物者是处于劣势的。虽然产品质量法有免责条款,但也只能说明生产者可以利用这个条款来向运输者或保管者主张自己的权力。从立法本意上没有矛盾。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是购买他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了吗,遇到此种问题一可以投诉到消费者协会,二可以到工商部门举报。在网上说这些都无法对他产生影响,要举报到相关部门,如果工商局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你关于此事的答复,还可以向再上一级工商部门投诉他们不作为。

产品质量法41条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是如何得到反映的?

侵权责任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条款是对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只是规定因产品质量侵权须承担法律责任和免责的一般原则。具体的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由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这就是对产品质量法的补充和完善的具体体现。因为产品质量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调整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专门规定。一般不能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主要依据。也就是说民事侵权责任只能由民法侵权行为法律法规加以调整,而不能直接引用调整经济范畴的法律法规。这是法理学中法律适用的问题。侵权责任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条文中具体规定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分配方式等等,是对产品质量侵权的具体规范。所以,如果受害人遭受产品质量侵权,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是否矛盾?怎么理解?

当然不矛盾。这里的免责是指最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也就是说生产者最终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生产者只是代为赔付,它可以向第三任追偿,生产者最终是不用自己赔钱的。这样规定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合同的相对性,以及方便受害者及时获得赔偿。因为受害者无法知晓缺陷是由运输者造成的,他只知道是谁卖的,或者是谁生产的。

产品质量问题诉讼证据都有哪些,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产品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产品存在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从该规定看,证据规则并没有将产品侵权案件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也没有规定由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产品不存在缺陷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种意见显然于法无据。原告有义务对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是证明被告生产的饮料不合格;二是原告自身受到了损害,造成损失;三是原告身体损害是由被告生产的饮料造成。在原告完成上述举证后,如果被告提出免责,则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即“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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