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法中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规定构成了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或称为“直索理论”,意思是指为阻止对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行为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这是对公司独立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修正。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公司,实际上已是被人控制、失去自主性、徒具公司外壳的公司。其构成要件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从你的来信可见,甲公司在借款前即已经停止经营,借款后甚至连工商年检都不参加,其行为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因此你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的股东李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举证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所以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归责原则,由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进行举证。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的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或者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此时应当揭开公司面纱,使公司不再具有独立财产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股东逃债要承担连带责任。
特征
1.原则
(1)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2)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适用前提:因果关系+公司财产不足以对外清偿
(1)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2)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3.法人人格否认需慎用,不能滥用
(1)只针对特定股东: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
(2)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3)仅约束该诉讼,不适用其他诉: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
(4)如果其他债权人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