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三)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3万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四)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
(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者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七)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
(八)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单列。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主管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方便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报告,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效能。第四条 任何人进入火灾高危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人发现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都有权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举报。第二章 消防安全条件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后10日内,应当到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在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时,能够确定申请人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直接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不得附加条件。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定,未经依法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火灾高危单位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确保消防安全。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建筑消防设计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火灾高危单位进行外墙外保温施工,应当使用不燃保温材料。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消防产品符合市场准入规定和消防安全质量要求;
(二)设置种类、数量、位置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质量合格,并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以下标识:
(一)位置指示标识;
(二)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
(三)使用说明;
(四)消防救援机构规定的其他标识。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消防供水管道设置显示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
2022年消防标准化验收时间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肇庆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健全消防安全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装备维护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将消防工作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消防培训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加强消防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职能,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本单位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能力。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强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建设。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定期无偿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第二章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内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布局,并将其纳入消防专项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落实。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应当与城镇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发展。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立项、规划、建设和经费保障等工作。第九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实行属地管理,经费纳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易受外力破坏且难以迁移的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应加装防撞杆等防撞设施。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附近明显位置应设置市政消防给水设施标志。
如县(市、区)工作部门职能分工另有规定的,则按照本级政府确定的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主管部门承担相应工作职能。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为市政消火栓使用部门。
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供水企业应当将办理使用市政消火栓用水情况及时函告消防救援机构。
经批准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临时使用消火栓影响火灾扑救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增设消防旁通管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增设的,消防旁通管设施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成。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所设置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通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等公用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保障、建设和维护工作。第二章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订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必须包括详尽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容。
国土空间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消防规划要求。第七条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消防装备购置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并应当另行确定符合规范要求的建设用地。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建设消防站,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装备和模拟训练设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消防调度指挥机构。第十条 建设、改造供水管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统一建设公共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第十一条 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有河流、湖泊、水渠和水塘等天然水源的,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为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有关的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竣工后,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经验收合格的,有关建设、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在验收后的30日内,向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道路的间距和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及回车场等应当符合国家防火设计规范,保证消防车通行。设置道路栏杆的,应当在合适位置预留消防车通道。
室外集贸市场、广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设有消防车通道,保障消防车通行。第十四条 民用建筑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消防设计要求,有关建设单位和开发单位应当建设室外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第十五条 消防通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消防调度指挥机构应当设置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监控系统,集中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监控和火灾早期预警。第十六条 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为公共消防设施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第三章 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第十七条 本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工作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单位签订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目标管理责任书。第十八条 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使用和维护单位应当明确内部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测试,及时发现故障隐患并即时通知有关单位排除。
消防安全实施工作方案2022
一个良好的工作方案也需要能够去完美的实施,如果不能实施就无法展现出它的价值。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防安全实施工作方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消防安全实施工作方案1
为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部署要求,决定在公司在建项目开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大检查,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消防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各类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和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秩序,进一步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实效,成立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领导。
组长:周先斌
副组长:林晓平
组员:季汝昆、廖胜前、夏秀云、蒋海涛、沈良科
三、检查内容:
全面排查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室内装修、外墙节能施工、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具体内容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2、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3、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4、工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工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6、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7、消防器材状况、灭火器配置情况;
8、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转情况;
9、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10、室内装修材料防火行能情况;
11、建筑材料堆放场地、易燃物品堆放场地情况;
12、焊接等施工现场有无易燃物品的情况;
13、施工人员生活区的防火隔离、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防设备正常使用、电器线路敷设及电器设备运转等情况。
四、检查方案
1、自检阶段:要求公司各下属项目部根据以上要求立即对在建工程进行消防安全自检活动,在11月20日前完成自检工作,并形成自检情况书面报告,提交公司安全生产部汇总。
2、督查阶段:公司安全生产部将自11月20日至11月21日,根据各项目部自检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五、具体要求
(一)各项目部要提高认识,增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普及防火安全知识,使广大民工工提高预防火灾、逃生自救能力。
(二)进一步督促施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把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消防安全实施工作方案2
一、指导思想
为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四个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切实抓好落实,进一步提升我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四个能力\”。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大力开展的防火安全检查,狠抓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提高我校抵御火灾的能力,切实保护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为我校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建立以董事长、校长及主要负责人、班主任为体系的消防安全工作队伍,成立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赵彦培
副组长:岳江龙刘宁
成员:申婧刘宁范小丽张兰英
宋翠霞关秀梅赵春丽张伟
三、工作任务:
1、落实各处室、各班级及学生教室、寝室、食堂等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明确本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在各消防安全工作上的职责分工,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2、开展全校性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各班级要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活动,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的消防工作新机制。学校每学月组织两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部位要坚持每月检查、巡查。
3、加强学校消防设施建设,补充配置相关消防器材并加强维护制度,提高抵御火灾的能力。
4、加强执勤备战,做好灭火和抢险救援的各项准备。学校要针对冬春火灾的特点,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增强教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使师生员工了解本岗位的防火措施,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会组织人员疏散。
四、具体措施
1、举办法制报告会及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2、各教学班组织召开法制教育报告会暨消防安全主题班会;
3、各处室自查责任区消防隐患。学生寝室由政教处、舍务自查。
4、举行消防安全演练。
5、坚持月查、周查制度到各责任区。
五、工作要求:
1、校长为学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处办主任、各班班主任为消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高度认识消防工作的严峻性和任务的艰巨性,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全力以赴做好本部位的消防工作,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分工协作、责任到人。
2、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责任区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消防工作情况要作为各责任区责任人年底考核的重要内容。年底要对的防火工作站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对不重视、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学校各处办、班级,要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按照工作部署积极做好本责任区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各处办、班级要做到积极协助,密切配合,凝聚合力,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确保消防工作落到实处。
4、各责任区责任人要坚持每周自查制度。在开展防火检查时,要做到检查一处、登记一处,各责任人应将消防工作情况,每月底进行一次阶段性的总结,并及时将总结情况书面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要组织一次全校性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并要将各责任人周查和全校性检查的情况及时通报和整改。
消防安全实施工作方案3
一、指导思想。
为了充分认识学校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工作“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的方针,以对人民群众负责,对师生负责的高度认识,处理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关系。把消防安全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校消防工作落到实处,为教职工和学生营造一个安全祥和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二、工作措施。
1、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明确消防工作责任和消防职责。
2、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学校宣传板报及班报定期有消防常识内容。
4、每学期每班组织召开一次消防主题班会,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常识宣传。
5、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95%以上。
6、将消防常识纳入教学内容,使学生做到“两会两须知”,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知道火灾的危害性,知道自救逃生常识。学生受教育率达到95%以上。
三、具体做法。
1、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消防安全工作要点,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安全工作的实施。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全体成员要本着对学校负责的思想,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各司其职,配合派出所严密防范做好学校周边安全工作,努力清除各种影响学校安全和稳定的隐患,保障全体教职工和学生能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学习。
2、贯彻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我校制订有“学校消防工作制度”、“学校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消防制度。为保证各项消防制度的贯彻落实,本学期要落实好以下各项工作。
(1)认真学习执行关于学校消防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制定相应措施,明确行政责任负责人,及时检查总结,把消防工作纳入年终工作考核。
(2)修订完善“学校消防工作制度”,具体制订常规教育制度,加强督查。上班时间教师必须在职在岗,严格按规定执行,防止学员伤害事故发生,切实做好登记和善后处理,并与教师的考核挂钩。
(3)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加强防火教育。
(4)认真安排好值班,门卫要尽心尽责,各班每天检查教室门窗。加强对门卫的管理,外来人员进入学校要严格控制,做好登记。杜绝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5)定期检查各类器材、校舍,发现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加强校舍改造、校园绿化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做好学校消防工作,关键是要防范于未然。继续实行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每天都要组织老师对校园等地方的巡逻,做好防火等工作。发现重要情况,及时上报,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4、全面开展消防大检查。
学校每月都要对每个角落进行地毯式的大搜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特别是教室的门窗、学校围墙、供电等更要定期检查,对较旧的电气设备、电线、灭火设施等进行更换,杜绝隐患。
5、总结经验。
每学期都要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总结,积累经验,找出差距,不断完善措施,改进工作方法。对在这方面有突出成绩的教职工,要给予表扬或者奖励,以推动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消防安全实施工作方案4
为切实加强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卫生系统消防安全,根据__卫生局《20__15年度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决定从即日起至20__16年3月25日,在我院开展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系列文件要求,紧紧围绕今冬明春防火工作,全面排查医院的火灾隐患,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夯实消防安全基础,确保患者、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全力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工作,确保今冬明春,不发生火灾。
三、组织机构
为组织好今冬明春防火工作,院委会决定成立__中心卫生院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成员:
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沟通、信息传递、情况汇总、安全检查等工作。
四、工作时间
从即日起至20__15年3月25日。
五、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医院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建筑消防设施、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具体包括:
(一)是否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落实;
(三)是否组织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建筑之间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六)电器线路敷设是否规范;
(七)建筑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是否合格;
(八)建筑门窗是否设置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
六、方法步骤
(一)第一阶段(20__15年11月9日至20__15年12月6日)分析医院消防安全形势,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及时采取预防整改措施。
(二)第二阶段(20__15年12月至至20__16年3月)
医院对突出重点时段,突出重点部位,逐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切实消防火灾隐患。对医院内食堂、病房楼、门诊楼、职工宿舍等进行火灾隐患排查,确保消防安全。
(三)第三阶段(20__16年3月至全国_结束5日内)查找漏洞,总结经验。医院对各科室的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进行督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医院充分认识做好今冬明春灾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工作重点,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周密部署,全力抓好火灾防控工作,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二)全面排查,严格整治。
医院要组织人员对医院内的病房楼、门诊楼、职工宿舍和食堂等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治。
(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
严格落实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
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一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跟踪统计,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医院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报局安全生产办公室,20__15年11月6日前报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20__15年11月起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工作开展情况。
消防安全实施工作方案5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为全面做好局机关的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干部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各项要求,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确保广大干部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继续抓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责任制,务必做到火灾隐患整改有人检查、有人跟踪、有人落实、有人督查,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增强火灾抗御能力。努力实现杜绝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减少一般火灾事故,保持火灾形势平稳的目标,为明年消防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任务措施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按照消防安全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单位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及“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的建设组织保障、经费保障,()进一步完善机关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二)扎实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认真按照我市消防安全工作部署要求,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通过组织开展单位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操作使用以及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自救的能力,通过对本单位火灾隐患的调查摸底,及时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加大对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落实责任人,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组织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开展岗位防火检查,重点检查的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疏散通道畅通情况、消防设施配备和完好情况、重点要害部位防护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火灾预防措施、办公室取暖设施等方面的情况,检查工作要全面、深入、细致,不留死角。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认识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是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广大干部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将本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逐项分解,将责任层层分解到人,认真抓好落实。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对于责任不落实、工作不细致造成火灾事故的,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在市政府及消防支队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经常性的联络协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形成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强大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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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2022年7月1日规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治观念。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发布消防公益宣传信息。
每年十一月九日消防日和每年十一月消防宣传月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普及、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推进消防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救援和消防监管工作经费,将消防业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火灾隐患治理、消防信息化、消防队(站)及装备建设等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明确新行业、新业态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定期研究、统筹协调并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推进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建设;
(六)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八)组织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建立火灾风险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火灾风险评估结果;
(九)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灭火救援应急反应处置和社会联动机制;
(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
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工作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能,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承担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办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和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承担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其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评估,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小微企业可以通过集群托管、资源共享等方式履行前两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建设单位统筹协调,施工单位直接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消防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施工规程操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理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属于多产权建筑的,相关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负责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
(二)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三)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和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及时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非居民住宅区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