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思科之劫使用了什么关税壁垒?
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保护本国的企业发展,会有一定的贸易壁垒,国际上主张减轻国家之间的关税壁垒,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2018年关税壁垒的经典案例,希望从中能够学到相关法律知识。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进出口商品通过一国关境时,由该国的海关对进出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税。关税的纳税人虽然是进出口企业,但是他们可用增加货价的方法,将关税负担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因此它是一种间接税。
海关是设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本国有关进出口的政策、法令和规章。
关境或称关税领域,是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也是海关所管辖并执行海关各项有关法令和规章的区域。一般来说,关境和国境是一致的。
征收关税的目的有二:一是财政的目的,二是保护的目的。
二、几种主要的关税
(一)进口税
进口税是进口国的海关对进口的对外国商品所征收的关税。进口税一般由进口商缴纳。
关税壁垒通常指的是高额的进口税。
(二)出口税
出口税是出口国的海关对输往国外的本国商品所征收的关税,目前资本主义国家一般不征收出口税。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的出口税,它的税率一般不高,以保护本国生产为目的的出口税,通常是对于出口的原料征税。
(三)过境税
过境税又称通过税,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征收过境税,仅仅在外国商品通过其领土时征收少量的准许费、印花费、登记费和统计费等。
(四)附加税
对进出口商品按所规定的税率征收的关税称为正常关税,或称正税。在正税外再额外加征的关税称为附加税。
附加税通常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应急措施,对个别国家的个别商品征收的附加税主要有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两种。
(五)差价税
差价税又称差额税。当某种本国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和进口价格间的差额征收关税,这种关税就叫差价税。由于差价税是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所以它是一种滑动关税。
(六)特惠税
特惠税又称优惠税,是一种特别优惠的低关税,只对特定国家提供这种优惠,第三国不提享受。
特惠税最初在宗主国和殖民地之间的贸易中实行。当前最重要的特惠税是《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特惠税,它是欧洲经济共同体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税。
三、2018年关税壁垒的经典案例
思科之“劫”
2002年6月,华为在北美的子公司FutureWay在美国亚特兰大举办的Supercomm2002商展会上登台,宣告华为将正式进军北美市场。展会期间,有两位陌生人造访华为展台,向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华为高、中、低端全系列路由器的技术情况。这也是华为第一次在美国本土展示全系列的数据通信产品,工作人员以为这两位来客是潜在顾客,介绍时格外卖力。十多分钟后,两人匆匆离开。直到这个时候,在场的一位华为的主管才认出来其中一位客人就是思科CEO钱伯斯(JohnChambers)。
在美国本土的展台上,他亲眼目睹了这个来势汹汹的华为。就在钱伯斯到访展会后的不久,据咨询公司FrostSullivan的务总监Brian透露,钱伯斯甚至说出了这样的话:“在今后几年里,思科将只有一个竞争对手,就是华为!”
实际上,离开华为展台后钱伯斯立刻回到公司,制定了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打击华为”计划。
思科的外科手术式攻击
美国时间2003年1月22日,一场震惊全球的风暴却不期而至。思科向位于美国德州东部的马歇尔镇联邦法院起诉华为侵犯其知识产权。在长达77页的起诉书中,指控涉及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21项罪名,几乎涵盖了知识产权诉讼的所有领域。思科对外界宣称,这是思科成立17年来的首次主动诉讼。而华为也表示,这是华为创立15年来第一次被外国企业起诉。
思科的打击是处心积虑的,甚至在发动进攻的时间上都很有学问。1月23日正是中国农历腊月二十一,距离中国传统的节日春节只有9天的时间;此时的华为与中国绝大多数企业一样,恰恰处在反应最迟缓的时期。
客观地看,即便华为没有在美国市场惹恼思科,这种官司迟早也是要到来的。二战之后,美国等发达国家国家竞争力开始逐渐从以钢铁、汽车等为代表的制造型企业向知识密集型企业转移,以IBM、惠普、摩托罗拉为代表的智力产业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引擎,企业价值的主要衡量因素,已经不再是净资产的多寡,而是智慧资产的优劣,为了有效保护企业的这些无形资产,维持其核心竞争能力,纷纷出台了许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形成了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保护体系。
例如,拥有大量CDMA核心技术专利的美国高通公司,每年仅依靠专利授权一项,就可以获得数十亿美元的收益。在思科起诉华为之前,索尼、飞利浦等日本及欧洲企业,就通过诉讼手段,让中国的DVD厂家尝到了苦头。事实已经证明,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名义,是老的既得利益集团对于新兴力量必然采用的狙击手段,是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级过程中一道无法回避的门槛。而它考验的就是华为核心技术的含金量,或者说到底就是这个企业的核心价值。不通过这个考验,华为就永远也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世界级企业。
而在当时,这种考验对华为来说几乎是事关生死的。如果华为被判决有罪,那么华为面对的将不仅仅是被赶出美国市场,其在海外所有的拓展都将成为无用功,甚至整个公司都有会被巨额的赔偿金和不可避免的士气低落瞬间摧垮。值得注意的是,思科对华为的打击发生在2003年一月,这让华为不得不面对“春天”到来前最严酷的一次寒流考验。
得到消息的任正非当即停止一切高层春节的休假计划,召集高层进行紧急会议。会上的气氛当时十分紧张,大家对具体情况进行了简短的了解和分析之后,任正非任命华为高级副总裁郭平为应诉总负责人,并迅速组成了由公司知识产权部、法律部、公关部以及数据通信产品团队参加的应诉团队。任正非当时的一个选择非常关键,他指出“对这种我们不专业的事情,一定要找最专业的人来帮助我们。”很快郭平、徐文伟等华为高层领导火速赶往北京,与美富(MoFo)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接洽,希望委托美富代理这场官司。
1983年成立于美国的美富律师事务所在全球拥有19个办事处、1000多名律师,曾经接受过许多国际企业的委托,在处理跨国知识产权官司方面享有极高的威望。通过与美富的多次交流,华为对此类官司有了比较深度的了解,而初期紧张的心情也暂时得到了一丝缓解。
美富认为,双方和解是解决争议的办法之一,但如果是作为被告的华为先提出和解的话,将会在谈判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美富主张现阶段不谈和解问题,先以比较强硬的姿态对待,再根据诉讼进展情况灵活应对。
根据美富的判断,华为随后在内部制定了“外松内紧”的基本策略——对外,华为以从容的态度发表声明:“华为一直尊重知识产权,而且很重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华为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企业,无论在何处运作,都尊重当地的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贯彻执行。”对内,华为的应诉团队则在律师的指导和要求下,根据起诉书所列举的“罪状”和“证据”,放弃了春节期间所有的休息,开始了724的全天候奋战。
通过法律快车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了2018关税壁垒的经典案例,法律快车小编举例了华为思科之劫的案例,知道了在国际之间,为了寻求经济的发展,我们应该尽量减少关税壁垒,拥有全局观念才能够得到共同的发展。
谁能帮忙举几个关于国际贸易壁垒的例子
第一,由专利权和标识性权利构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由于各国经济及技术发展水平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强大的技术优势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标准,筑起了一道道技术壁垒。尤其在高新技术领域,制定技术标准时没有成熟的公知技术可供使用,高新技术的发明者都有着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成果几乎都被专利技术覆盖。一些标准化组织为了制定法定标准,要和知识产权人谈判,签订合同,在使权利人得到利益的同时,对权利做出一定的限制,如专利权人应对使用者提供不可撤销的权利许可等。此外,还有大量的高技术发明者,有足够的垄断能力,不希望成为法定标准,而凭自己的技术优势形成事实标准。而且,与专利技术相结合的技术标准比传统的技术标准更具有杀伤力。发展中国家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往往要不可避免地向权利人支付高额的使用费,这极大地限制了高技术产品的自由流通。
由标识性权利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和一些工商业团体经常把一些标识注册成证明商标。一些国家或地区往往把是否带有证明商标作为商品进口的必备条件。事实上.一些企业在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的同时,也往往把商标一同许可,所以被许可企业商品是否带有许可商标也成为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一个衡量标准,这有利于海关在进出口过程中查扣侵权商品。有时,某些专利技术虽已过了有效期,成为公知技术,但商品上的商标权可以不断延续。要使用这些技术代表的标识,也必须得到许可,否则也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证明商标也成为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
第二,知识产权的滥用。一是知识产权保护边境措施及临时措施的滥用。临时措施和进口边境措施是TRIPs协议必须要求的,但是如果权利人恶意申请临时措施或海关扣押或海关手续过于繁杂,都会使进口人付出高额的成本,甚至遭受重大损失。出口边境措施是TRIPs协议规定可以实行而并非必须实行。设立出口控制,会给出口商带来额外负担,通关审查时要履行繁杂的手续,提交各种授权文书、商业票证。这不仅拖延时间,而且为出口增加了交易成本和意外风险。二是技术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包括技术贸易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和歧视性价格。三是网络著作权的滥用。按各国传统的著作权法,公众可因科研、教学、个人研究需要而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是,在互联网上,许多应为大众知悉的信息被网络商及版权人封锁起来,如一些应当公开为公众服务的商业信息、报刊、已发表文章、法律法规、国内外法院判决的案例被汇编成数据库而受到特殊保护。此种信息垄断会妨碍著作权客体的交流及商务活动的展开。
第三,贸易的“内部化”和选择性投资。所谓贸易的“内部化”,是指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为保持其在高技术领域的垄断优势,其知识产权或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贸易具有强烈的内部化倾向。这种倾向具体表现为跨国公司的高技术或含有技术专利的商品、专有技术的商品且主要流向其拥有多数或全部股权的国外子公司,即使在技术创新成果与企业现有经营不相吻合的情况下,企业也往往不是轻易地单方出让该项技术成果,而是将它作为交叉许可的筹码以换取自己所需要的其他企业的技术成果。“非使用”或“休眠专利”现象表明,跨国公司一方面垄断专利技术产品进口权.以便确保权利人产品对外输出的市场销路;另一方面,夺取了授权国获得专利技术的一切国内外机会和渠道。所谓“选择性投资”,是指跨国公司在可能情况下,不将具有战略意义的专利与专有技术列入技术许可证贸易的范围,而是尽可能地利用这些技术.结成更高层次的战略联盟和合资合作关系或自己进行跨国投资以保持其在技术和产品上的领先地位。与此同时,将贸易对象限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就目前关键性技术而言,要么等价交换,要么开出令被许可者望而却步的高价,从而造成了事实上的不许可,严重阻碍了在高新技术领域中新竞争对手的加入。
第四,对平行进口的严格限制。国际化的自由贸易衍生出的平行进口行为必然要与地域性独立管理的知识产权产生矛盾,即使是尝试统一规范国际贸易领域中知识产权问题的TRIPs也在此问题上保持中立:依本协议进行的争端解决中不得借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涉及知识产权穷竭问题。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的法律条文在规定平行进口时,无论认为侵权还是合法多附有灵活条件。所以,平行进口很容易为发达国家的利益、个人的意志所左右,不可避免地产生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
关税壁垒的典型例子是什么?
意大利弗德庞特皮革公司的例子。2003年2月,意大利弗德庞特皮革公司(FODERPOINTSRL)以中国最大的皮革出口商———远东皮业集团香港子公司交易产品化学指标超标为由,将后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以前交易的所有损失,并利用意大利法律的特有规定通过法院扣押了后者应收的货款。在有关政府部门和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的协助下,通过积极应诉,远东皮业集团成功地赢得首场官司的胜利,解除了法院的扣押,收回了货款。但弗德庞特公司不服判决,又提出上诉。远东公司于2004年3月向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意大利弗德庞特公司,理由是后者涉嫌商业诈骗。
远东公司于2004年3月向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意大利弗德庞特公司,理由是后者涉嫌商业诈骗。目前,中国和意大利地方法院正在分别审理此案。对于远东皮业集团,乃至整个中国皮革企业,这不是一场简单的贸易纠纷。因为如果败诉,不仅货款会被追回,而且由于赔偿金额巨大,目前的货款不足以偿还,远东集团任何进入意大利的货款都会被扣押,以抵偿赔款的不足。这意味着中国皮革行业的旗舰企业将无法进入世界顶级皮革市场,同时将有更多的中国皮革企业为此担忧,徘徊在意大利的非关税贸易壁垒门外。远东皮业集团是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之一,经过10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猪皮革产销企业,公司年生产加工猪皮革950多万张,产品销往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印尼、印度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远东集团2000年开始开拓意大利市场。意大利是全球最顶级的皮革市场,中国皮革企业要做大做强,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到意大利去拓展市场。抱着这种信念,远东集团与弗德庞特等意大利皮革公司开展了大量高起点的业务合作。据了解,远东集团与弗德庞特公司在2000年建立贸易关系,此后生意来往一直较稳定。但到了2002年5月,该客户订单突然锐减,几乎终止采购。到10月,经过协调沟通,双方又开始了商业来往。弗德庞特公司当时同意订一个货柜,称等货到后看看质量,再讨论新的业务。为表示诚意,远东集团在价格上给予了很大优惠,付款方式也定为60天远期信用证。为了双方的合作,远东公司对这批货十分重视,完全按照客户的各项要求来生产。出货前还快递了两张皮给客户验收。货物于12月发往意大利,之后一切顺利,对方银行也已承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