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应该怎么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并结合自身实际举例说明?
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因素。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从个人角度来说,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1、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大学生在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帮助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熟悉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3、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大学生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包括事中和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举例说明作为当代大学生为什么要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1、加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基础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是法律意识培养最有效的途径。在高校,法律基础课是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基本学科。通过教学,法律论文可以让大学生比较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初步学习宪法和其它法律的基本内容。明确宪法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通过对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继承法、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与知识的学习,使大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大学生形成依法办事、同违法的行为和现象作斗争的思想意识。
2、理论联系实际,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形成,离不开社会的实际和大学生的生活实际。学校要引导大学生深入社会生活,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并结合自己及身边很多的法律实事进行思考,形成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的第二课堂,理论联系实际,让大学生把在课堂中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充分地运用起来。通过组织学生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制演讲、辩论赛、讨论会、专题论坛、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活动,以及旁听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审,使学生能在自主参与、身临其境中耳濡目染得到教育和启迪。这种既有直观实务又有深层理论的滚动式的校园法制文化活动,是培养和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切实可行的渠道之一,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对法律现象给予关注的热情和兴趣,增强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3、提高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促进法制教育的自觉性
一个人只有对社会产生高度的责任感,才会自觉自愿地接受社会的约束,加强自身的自律性。所以提高当代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正确的人生追求目标,增强大学生的公德意识是促进当代大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的自觉性的重要保证。当代大学生作为知识分子,是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的,在教育中,要善于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己在社会发展中历史使命,让他们意识到,社会未来是他们的,提高他们的责任感,这样才能促进他们更自觉地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形成知法、学法和用法的法律意识。
4、重视、完善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机制的优劣,对大学生的成长及守法意识的培养有着普遍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教育的不利,将严重影响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首先,家长应提高自己的素质和修养。家庭是人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子女人生的启蒙老师,也是其模仿的偶像。家长的个人素质、文化素养和品质是塑造子女良好人格的前提。如果家长平时素质低劣,社会态度不端、粗俗甚至行为恶劣,子女必然把他们的行为模仿并逐渐复制出来,形成自己的行为方式。因此家长一定要注重自己的言谈举止,提高自己的文化底蕴和素质修养。其次,家长应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如果家庭内的氛围庸俗低级,长期的感染熏陶,直接影响着子女对生活的态度、情趣和个性的形成,而且容易养成子女缺少社会责任感、悖德、冒险的心理,在耳濡目染中放纵变坏,甚至成为罪犯。因此,良好的家庭氛围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非常重要。最后,家长要用适当的教育方法来教育子女。家长要做到对子女不溺爱、不迁就、不粗暴。
结合身边的例子说说法律对我们而言有什么好处?
在公共生活中,由于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约束个人行为的公共生活规则很多。其中,法律是最权威的规则,它既有国家强制性,又有普遍约束力;它不仅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生活准则,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而且通过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人们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只有政府、社会和公民都具有明确的公共生活规范意识,并自觉地遵守公共生活准则,才能建立起和谐的现代生活方式。
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指向和侧重,可以将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分为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一)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违法行为,而是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合法地参与社会生活。法律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实现的。与之相应的指引形式分别为授权性指引、禁止性指引和义务性指引。
授权性指引是指运用授权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或者有权做什么;禁止性指引是指运用禁止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不得做什么;义务性指引是指运用义务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应当或者必须做什么。
(二)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后果。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预测,从而自觉、自主地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减少和化解一些矛盾和纠纷,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法律的预测作用有助于全社会确立正常的法律意识,自觉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同时,法律的预测作用对于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律的评价客体是人们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人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由于强调其“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等,所以其公职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根据。对其行为的评价标准就是合法与不合法。他们的公职行为只有合法,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否则就是非法,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社会民众来说,法律对其要求是不能违反法律,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行为评价标准有法律、道德、纪律等,它们是可以同时适用的。但应该注意的是,既不能用法律评价取代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也不能用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代替法律评价。
(四)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预测作用就会被怀疑,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教育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影响。法律强制的主体是国家、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国家是强制的主动主体,作为被强制对象的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则是被动主体。法律的强制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庭,监狱等。法律强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即实施法律,确保法律的应有权威,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从强制作用的角度看,法律对于义务者来说是一种强制约束,对于权利者来说则是一种强制保障。
(五)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的实现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律作出规定,通过人们对法律的了解和学习,发挥教育作用;二是法律通过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使违法犯罪者和一般社会成员受到教育;三是法律通过对各种先进人物、模范行为的嘉奖与鼓励,为人们树立良好的法律上的行为楷模。法律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都有一定的教育意义。法律的教育作用普遍存在于法律作用中,可以通过多个方面和多种形式得以实现和体现。法律的教育作用有利于使法律获得人们的内心认同,进而自觉遵守。
结合实例谈一谈大学生应如何遵守法律
药家鑫的例子吧。药家鑫撞人了,不但不施救,反而持刀把受害人给杀了。可以说是穷凶极恶了,属于”坏人+恶人“一类。如果他遵守法律,就应该积极将受害人送医、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大学生跟其他人没啥区别,不应该单独提出大学应该怎样。反倒是,大学生涉及的法律问少,没啥好谈的。如果非要拓展一下,就是考试作弊的问题。一般考试作弊,跟法律也沾不了什么边,但那些国家组织的考试,如驾考、四六级等,这里面就有违法犯罪的问题。作为大学生,当然要小心。
举例说明法律法规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走过艰难曲折而又灿烂辉煌的五十个年头。回顾这一段不平凡的历程,思绪万千,感慨良多。但给我印象最深、感触最大的,就是像我们这样一个过去长期受封建主义毒害,缺乏民主和法治传统的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已逐渐懂得掌握和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正在进一步增强。这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发生的深刻变化,是五十年法制建设取得的辉煌成就。
一、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鲜明体现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人民群众应有的民主权利。可是,在某些掌握权力的干部看来,法律是管老百姓的,群众只要老老实实遵守就行了。他们担心群众懂得和掌握了法律,敢于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现象作斗争,他们以往惯用的那一套“土政策”行不通了,工作“难做了”。这种靠长官意志来“治民”的思想,是封建“愚民”流毒的反映,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治理国家的方针是格格不入的。许多事实表明,社会上群众意见比较大,反映强烈的一些违法行为,之所以迟迟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和纠正,固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同群众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进行斗争有着相当大的关系。当群众一旦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捍卫合法权益,情况就会有明显的改变。比如,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到政府与群众的密切联系,党中央和国务院三令五申不准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不少省市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但农民不合理负担的状况并未得到切实改变,有些地方甚至愈演愈烈,什么“政绩工程”、“限期达标活动”等等,处处向农民伸手要钱,农民苦不堪言,慨叹自己成了“拉毛兔”,办什么事情都可以到他们身上拉一把,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群众重视学习法律法规,明白了哪些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和合理的负担,哪些是属于“三乱”,该缴的费自觉地缴纳,对于不合理的负担,能够以法论理,坚决予以抵制。在群众的推动和政府的支持下,不少不合理的涉农收费项目已被废止,从而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再如,过去,广大消费者买了假冒伪劣商品,总觉得无可奈何,不少人只能自认晦气、倒霉。有的还因商品质量问题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得不到应有的处置。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颁布以后,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有了提高。如今,群众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进行投诉,获得合理的补偿。
由此可见,法律真正为人民群众所掌握和运用,才能确保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有效地维护群众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才能体现社会主义“民治”的特色。
二、运用法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斗争,是人民群众法治觉悟提高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封建残余在社会上还有一定的市场。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人治”的观念和习惯势力,还不容易消除。人民群众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冲破各种障碍和阻力,与一切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我们欣喜地看到,随着人民群众法治觉悟的日益提高,“民告官”的案件逐渐增多,老百姓同行政官员对簿公堂,已屡见不鲜。据报载,徐州市一市民因其邻居违章占用了公用的小巷建造自家房屋,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他向徐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除违章建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徐州市规划局应在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对这一违章建房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但市规划局借故拖延,并未执行。无奈之下,他再一次拿起法律武器,将徐州市规划局告上法院。最近,徐州市中级法院根据庭审确认的证据,作出终审判决,这位市民终于胜诉。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中只要存在“不作为”现象,人民群众就有权将其告上法庭。
要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觉悟,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帮助群众学法、知法,自觉守法,并掌握和运用好法律武器,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程。为了使法制宣传教育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下去,在宣传的内容、重点及形式等方面,应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以往有些地方在法制宣传教育中,偏重于群众守法的一面,而忽视群众同违法现象作斗争的一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学法、知法,而且要激发人民群众运用法律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正如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的:“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同时,在教育的方法上,要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增强教育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既要重视抓好正面教育,又要注意运用反面教材,起到振聋发聩的作用。
三、运用法律维护人民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是检验依法治国成效的显著标志
社会主义法治,就其实质而言,是“民治”,而不是“治民”。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我们的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代表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的方略已渐渐深入人心,从取得的效果来看,一方面,人民群众已敢于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据来自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信息,劳动者依靠劳动法,在劳动争议中胜诉率不断提高。同时,上海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上半年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000余件,比2003年同期增长了13%,是1995年劳动法实施初的7倍多。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勇于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监督,把各种执法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以防止权力滥用,克服权力腐败。人民群众对那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由敢怒而不敢言,到逐步觉醒,开始理直气壮地起来依法进行斗争。目前,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而立案侦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比例明显提高。不少大案要案,就是由群众举报而得到查处的。实践告诉我们,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置于人民群众的严格监督之下,不受制约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真正使法律成为人民群众手中的锐利武器,切实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实施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前提,也是检验依法治国成效的重要标志
一个是不懂法,一个是法律意识淡薄,之间有什么区别??
一、表现形态不同
不懂法是客观的表现形态;法律意识淡薄是主观思想意识表现形态。
二、对法律了解的程度不同
不懂法是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法律意识淡薄不一定不懂法。
三、主观意识不同
不懂法是对法律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可能犯罪而不知。法律意识淡薄主要是针对人的主观的判断力,如对法律的无知和偏见或藐视、无视、以及忽视主观思想对法律的意识淡薄,知法还犯法。
扩展资料
不懂法的危害举例与法律意识淡薄职务犯罪的危害
一、不懂法的危害举例:
李姓公民借款给他人,约定时期还款已过,债务人不还且无息拖欠。李某本可以依法处理,但他不懂法,领着一伙人,强行到人家家里搬走彩电等贵重家用电器以此抵债。结果使这家的一位老人因受惊吓而发病死亡,造成了严重后果。李某也因此侵犯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二、法律意识淡薄职务犯罪的危害:
动摇国家政权的根基。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危害国家政权的法治基础。职务犯罪对政府现代化运作形成阻碍。破坏市场经济及其发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律意识
百度百科-个人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