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公司股东一定承担有限责任吗
公司股东会承担有限责任。一般的情况下,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所在公司负一定责任,股份公司则以认购的股份数为限对所在公司负相应责任。当然在例外的情况下,在股东破坏了该公司财产独立性的时候,股东是需要对企业的债务负例外的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
一般来讲,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合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利用公司法人的形态来规避法律,也就是行为人因为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不能实施某种行为时,利用在法律上是另一个独立主体的公司来完成这一行为。(二)当事人利用公司法人的人格逃避其合同的义务。(三)公司的资本有显著不足的。资本是否充足可以说明出资人是否是有诚意利用公司人格来从事相关经营。出资人是可以凭借所出的低资本,来让自己的投资风险率降低,从而可以将风险转嫁给相关债权人。(四)公司人格与其他成员的人格混同,公司实际上是成为股东的代理人以及工具。当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而侵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人格混同来否认公司人格而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股东权利限制的条文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权利限制的条文如下: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全部内容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律修订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多次修正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其他相关内容
1、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上内容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