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筹备小组条件及流程,业主委员会成立筹备小组条件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是筹备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主要条件,其他条件及程序见下列规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筹备小组条件及流程,业主委员会成立筹备小组条件

1、《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九条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程序应当遵循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略)。

4、《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第(九)条中提出“暂不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探索组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参加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实施《民法典》后,《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具体规定(略)。

5、需要促使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主动配合筹备工作。施行《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以来,分析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受阻的原因,主要是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缺乏动力,承担服务费用未充分体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实际,不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就无法享有法律赋予的“共同管理的权利”;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则前期物业服务结束,方能向买受人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可以促使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主动配合筹备首次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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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而业主委员会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物业出售并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规划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和入住50%以上的住户。

2、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入住30%的住户而费用已交付满二年的。

拓展资料:

业主委员会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

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委会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有: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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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法典业委会成立条件?

01成立业委会有什么门槛?

我们平时提到的“门槛”,可以理解为难度或者条件。业主大会毕竟是业主之间开会,开会就得由业主参加。

法律对于成立业委会的实质性条件主要是要求业主人数达到一定标准。

那么究竟要多少人开会才符合法律规定呢?先看法条吧(注意黄底字):

现行《物权法》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现行《物权法》只规定成立业委会需要得到多少人的赞成票。具体人数要求是“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俗称“双过半”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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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在此方面有什么变化呢?

一是新增规定无论决定任何事项均需要“双过2/3”业主参与表决。这意味着业主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的人数需要“双过2/3”,同时也就意味着小区至少需要“双过2/3”业主开会。

二是修改投赞成票的人数,只需要在参与表决的业主中“双过半”。

按照现行《物权法》的规定,门槛只是“投赞成票的业主数量”。我们可以说只是“单门槛”。

而《民法典》不仅规定参与表决的人数,而且还规定投赞成票的人数均需要达到一定标准。我们不得不说这是“双门槛”。

假如“某小区一共1000户业主,每户户型相同”。如果按照现行《物权法》的规定,需要501户业主投赞成票成立业委会。

如果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需要至少667户业主参与表决,还需要334户业主投赞成票。

可以看到《民法典》规定的这两道门槛呈现一高一低的姿态,第一道特别高,第二道特别矮。筹委会需要先跨过高槛,再跨过低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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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门槛降了吗?

如果我们只对比投赞成票的业主数,那么《民法典》确实降低了门槛。但我们不能只看投赞成票的数量,因为《民法典》规定的是双门槛,它首先要求“双过2/3”业主参与表决。

那么对于单门槛来说,双门槛是升是降?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讨论,门槛是降了:

“某小区一共1000户业主,每户户型相同。大部分业主热衷于管理小区公共事务,积极角逐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召开当日,出席会议的小区业主达到700户。但是小区业主在各项事项表决时却存在分歧,有400户投赞成票,200户业投反对票,剩余100户投弃权票。”

如果按照现行《物权法》规定,这个小区虽然召开了业主大会,但实际上不能形成“双过半”的赞成票,因此业委会无法成立。

而如果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个小区已经合法召开业主大会,赞成票获的比例达到4/7,已经超过其要求的1/2,因此可以成立业委会。

但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讨论,门槛是升了:

“某小区一共1000户业主,每户户型相同。大部分业主不关心小区公共事务,筹委会费尽千辛万苦只能召集501户业主开会。”

如果按照现行《物权法》规定,只要筹委会收到这501户业主的赞成票就能成立业委会。

而如果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个小区需要召集667户,目前召集的人数尚未达到法律要求,不能召开业主大会,筹委会还需要继续召集业主。

03现实困境

以上论述只是基于假设和逻辑推理。想必一些业主看到这里已经发出牢骚“这是要闹哪样?是不是不想让我们成立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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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主流媒体反复宣传修法的目的都是为了“降低门槛”,尽量促进小区成立业委会。或许立法者眼里的业主们都是打了鸡血参与业主大会,为争取自身合法权利即便头破血流也要力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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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业主们又要感叹,现实中哪有那么多积极的业主?大多数邻居是没有权利意识、斗争意识的。当筹委会和志愿者奔走呐喊时,大多数邻居认为这场活动与之无关。当筹委会和志愿者满怀激情地告诉邻居们成立业委会是维护业主权利的时候,大多数邻居都是脑回路转了半天再发出“良心”三问:

“业主委员会是什么?”

“成立业委会有什么好处?”

“不参与业委会行不行?”

很多邻居是未启蒙的,需要有人反复宣传扫盲催促才会参与公共事务,还需要有人反复指点催促才会按程序走。

而另有些邻居是冷漠的、无动于衷的,压根不会参与小区公共事务。他们可能会用言语或实际行动向筹委会表明“不支持成立业委会”。

在实际操作中,筹委会和志愿者的工作难度已经很大了。如果按照《民法典》的规则来执行,那么工作难度将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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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业主们现在应该怎么办?

《民法典》是新法,其将来施行时,《物权法》作为旧法便会同时废止。法律是由不得业主选择适用的。这意味着在2021年之后,尚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只能按照《民法典》,不能再按《物权法》的规则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

《民法典》施行的日期是2021年元旦,眼下剩有6个月时间做选择:

可以选择抓紧时间抢在元旦前,依据现行法律成立业委会;

也可以选择拖到元旦以后,依据《民法典》成立业委会。

对此,本文认为业主们首先需要评估所在小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文第2部分的论述比对本小区适宜跨过“单门槛”还是“双门槛”。

倘若邻居们的积极性较差,召集1/2业主已经很困难了,那么建议业主们尽量在2020年内办完成立业委会的手续。

倘若小区内同时有几股力量在筹备业委会,能够共同召集2/3业主,而几股力量各自推选各自的文书方案和人选,那么建议业主们继续筹备,待《民法典》施行后依据新的法律规则竞选和表决。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入住率达到50%以上;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扩展资料

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1、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4、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5、业主委员会成立选举办法: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6、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7、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8、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9、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10、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XX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

11、业主委员会凭《XX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彰手续。

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什么条件

一般来说,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便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同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1、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开发商规划面积的50%以上其实,这句话简单说来就是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这是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最基础的部分。因为只有入住率达到半数以上,才能证明业主委员会在理论上代表的是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与要求。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当然,也有可能出现开发商规划建筑面积较大,首批入住率较低的现实情况。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只要满足首批入住率超3成且已经使用两年这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同样可以成立业主文员会。3、首批物业费交满3年以上的现实情况中不排除开发商资债务危机的,在开发完首批项目之后,无力开发其他批次,但又暂时不能完成重组的现象(如鄂尔多斯)。只要满足首批物业费交满3年以上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同样是可以申请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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