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督察组如何批评广东围填海执法监管不力?
7月

3日从自然资源部了解到,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海洋督察组7月2日向广东省政府反馈了例行督察和围填海专项督察情况。督察组指出,广东省海洋工作围填海项目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围填海执法监管不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突出。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海洋督察方案》,2017年11月至12月,国家海洋督察组对广东省开展了围填海专项督察和例行督察。
广东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海洋生产总值连续22年居全国首位。下大力气解决历史遗留用海问题,目前已立案查处历史违法围填海项目149宗,处罚金额逾108亿元。
督察指出,广东省海洋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随着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高速发展,沿海经济社会发展与海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海洋生态环境现状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及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仍有差距。
一是围填海项目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省有关部门明知违法案件正在查处,仍然为茂名博贺新港区防波堤等3个项目办理海域使用手续。潮州市、汕头市在批准项目用海过程中论证、把关不严,导致本应由省政府审批的非透水构筑物由市政府审批。
与此同时,存在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政府主导违法填海问题突出;广州、深圳等市填海成陆后空置严重;不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办理用海审批手续,对海域内用海项目直接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二是围填海执法监管不力。存在以罚代管、填大罚小现象。阳江市2015年9月查处阳江港J7#码头工程违法填海行为,在当事人缴纳罚款后继续违法施工的情况下,对新增4.13公顷违法填海未立案查处,2017年3月仍取得海域使用权证。
与此同时,个别违法填海查处不及时、行政执法乱作为;行政处罚名罚实保。
三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突出。入海排污口摸排清理工作滞后,底数不清,部分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现象。督察组在了解入海排污口设置等情况时,广东省提供了548个入海排污口、299个养殖排水口的情况,经督察组排查发现,全省各类陆源入海污染源2839个(含891个养殖排水口),大量入海排污口未纳入监管。
与此同时,个别海洋保护区管理不到位;部分海域陆源污染治理形势严峻。
四是例行督察发现的其他问题。例如,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海岛保护法》实施以来,湛江市东耳环沙、汕尾市两峡礁、牛屎礁、揭阳车礁等4个无居民海岛,因粤东LNG等项目造成海岛特性丧失;多个海岛未经批准开发利用。
督察强调,广东省政府应根据《海洋督察方案》要求,结合督察组提出的意见建议,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自然资源部,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按要求,及时通过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没有利益就没有伤害。
消息来自网易新闻。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促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排他性使用海域活动和不足三个月临时排他性使用海域活动,以及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遵循统一规划、节约使用、合理开发和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海域使用必须遵守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海洋生态平衡。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第五条 本市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制度。第六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市海洋功能区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国务院批准本市海洋功能区划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因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需要进行修改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第八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海域使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海域使用规划,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科学安排各类海域使用。第九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岸线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适时组织海岸线的修测,将海岸线修测成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和审批第十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预审,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书。
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在对使用海域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将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海预审意见书作为立项受理要件。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应当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相关的资信证明;
(三)海域使用的论证材料;
(四)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建设项目海域使用权,还应当提交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材料。
申请底播养殖项目海域使用权,不提供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第十二条 下列使用海域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一)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项目;
(二)填海、围海和建设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构筑物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
(三)影响海洋功能区划主导功能的项目;
(四)涉及港口、航道等海上交通安全的项目;
(五)涉及国防安全、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的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使用海域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并对论证结论负责。第十四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域使用申请,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海域使用申请受理书面凭证;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经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十六条 申请海域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
(二)严重影响海洋环境的;
(三)造成航道、港区、入海河口的淤积、堵塞,严重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港口作业的;
(四)导致岸滩侵蚀或者危害海岸工程安全和行洪排涝的;
(五)影响军事管理区、国防设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州深圳等市填海成陆后是否空置严重?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海洋督察组第五组2018年7月2日向广东省政府反馈例行督察和围填海专项督察情况。督察显示,广州、深圳等市填海成陆后空置严重。
督察指出,广东省海洋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沿海经济社会发展与海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广州市龙穴岛2014年已填海成陆416公顷,至今仍有290公顷空置,空置率69.7%。深圳市大铲湾港区项目2007年完成填海,436.14公顷陆域长达10年没有项目落地,长期闲置。2002年以来,广东省实际填海成陆14027.84公顷,空置2429.11公顷,空置率17.32%。
督查发现,围填海项目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广东省有关部门明知违法案件正在查处,仍然为茂名博贺新港区防波堤等3个项目办理海域使用手续。潮州市、汕头市在批准项目用海过程中论证、把关不严,导致本应由省政府审批的非透水构筑物由市政府审批。深圳市、珠海市超越审批权限,违规将围堰、暗渠等8宗改变海域属性的非透水构筑物或永久性用海作为临时用海审批;存在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项目被拆分为单宗不超过50公顷的项目由省政府审批,规避国务院审批。
督察同时发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突出。广东省合法审批的入海排污口仅125个,开展监测的75个入海排污口中,有26个连续五年超标排放,部分重点排污口邻近海域水质常年超标。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履职不到位。海水养殖活动缺乏有效监管。广东省海水养殖面积约19.6万公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的面积仅2.67万公顷,确权面积仅占13.6%,大部分养殖用海未纳入海域使用管理。
来源:澎湃新闻网
非透水构筑物与填海区别
填海是造地工程,非透水构筑物是工程用构筑体浇灌物之区别。
筑物,是指在本市海域内非通过填海造地方式建设的固定建筑物和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用海,是指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者有效岸线的码头、突堤、引堤、防波堤、路基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非透水构筑物是指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码头、突堤、引堤、防波堤、路基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
填海及透水构筑物用海一共分成五级,定级与海域实际情况相符,科学体现了海域资源条件差异。填海造地和非透水构筑物用海现状约一半分布在二级海域,其海域级别对应的海域基准价将更大程度实现海域资源资产价值。填海及透水构筑物用海定级空间范围为所辖海域除保护区特殊利用区和保留区外的海洋功能区划范围,从海域自然条件、海域可开发利用条件和海域区位条件三方面建立定级指标体系。
国家对赶海的规定
法律分析: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什么是透水构筑物
透水构筑物是指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码头、海面栈桥、高脚屋、人工鱼礁等不阻断海水流动的设施的工程。大面积透水性构筑物,在对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同时,也将直接影响军事、海底电缆管道、海底资源勘探开发用海及海上交通安全。
构筑物的分类
根据《海域使用分类》(HY/T123—2009),构筑物用海包括非透水构筑物、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其中,非透水构筑物是指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码头、突堤、引堤、防波堤、路基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
根据《深圳市海上构筑物登记暂行办法》,海上构筑物是指在本市海域内的固定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码头、海上固定平台、海底隧道、桥梁、高架屋、人工渔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海上构筑物。综合来看,海上构筑物就是搭建于海上的构筑物,包括海上固定平台、海底隧道、桥梁、高架屋、人工鱼礁、大型深水网箱、海上波浪能发电等科学实验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