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劳动法65条的规定
此条法律规定的是未成年工的健康保护,对法条内容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有详细规定:

一、《劳动法》第六十五条【未成年工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9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劳务派遣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务派遣单位和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劳务派遣单位和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4、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5、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劳务派遣单位和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务派遣单位和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
2、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3、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参考资料来源:劳动合同法–百度百科
政府的劳务派遣有前途吗?
政府的劳务派遣没有前途。因为劳务派遣工的性质是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这就决定了你的工作可能没有那么重要。
《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在用人单位有过错时随时或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在被派遣劳动者有过错或两种无过失(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的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用工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和解除或终止一般劳动合同完全一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3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65条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你提出的三个问题作出如下回答:
1、是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
2、劳动者可以直接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提出辞职。
3、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被派遣劳动者,还是得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理解这几条法条时注意:
一、第三十七条,侧重的程序问题。法条的意思是,只要劳动者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或者三天通知。
二、对于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侧重的是实体情况。告诉劳动者,如果出现了这些情况,劳动者是可以以这些情况为理由提出辞职的。如果没有这些情况出现,劳动者还是可以提出辞职。
法律规定、列举出这些情况,是出于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出发。对这些特定情况出现时,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或赔偿的。没有出现这些情况时,劳动者提出辞职是没有补偿或赔偿的。这也是区别所在。
劳务派遣怎样维护自己权益?
一、劳务派遣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依法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工资福利待遇
①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③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④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二、用人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吗
用工单位只有下列情况下才能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违背对方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8)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