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一定要干满五年才能调动吗
一,根据相关规定,公务员在职最低年限为五年,原则上是不可以中途调动工作的,当然,法理不外乎人情,只要单位领导的意见是同意,就可以调动,否则,就不能调动。二,根据《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第四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轮岗是指县处以上领导干部或特殊岗位的非领导干部,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普通公务员在一个岗位干一辈子的也有。

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中具创新性突破性的法定形式是
转任
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四种法定形式。
调任。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由此可见,调任这种交流形式,实际上包括“调入”和“调出”两个方面,是我国公务员队伍的一个“进口”和一个“出口”。
转任。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轮换。《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方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轮换亦称之为“职位轮换”或者“轮岗”,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专门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打算地调换职位任职。
挂职锤炼。指国家行政机关有打算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刻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锤炼,积存体会,增长才能。
转任是国家公务员在国家公务员系统内的流运。通过转任,达到人与职位最佳配置。因此,转任是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中具有突破性和创新性的法定形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增强我市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在同一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第三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四条 实行轮岗的范围为市、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政府机关。
轮岗的重点是担任处、科(股)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担任以下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也应实行轮岗:
(一)从事人、财、物管理的;
(二)从事项目、经费审批的;
(三)从事各类证、照、牌核发的;
(四)从事执法、监督监察的;
(五)因工作需要,须调整职位的。第五条 属于以上轮岗范围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要进行轮岗。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当延长轮岗年限:
(一)在连续性要求较强的专业岗位任职的;
(二)在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工作部门特殊岗位任职的;
(三)接近退休年龄的。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当缩短轮岗年限:
(一)在本处(科室)内由副职任正职的;
(二)需要加快培养的;
(三)直接从事人、财、物管理的;
(四)已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进行国家公务员轮岗时,要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队伍结构和保证工作需要出发,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第九条 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
市级工作部门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区级工作部门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县(市)级工作部门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科(股)室之间轮岗。
以上根据实际需要和本人情况,也可以在各部门之间或本系统内上下进行交流。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拟出轮岗方案并对列入方案的轮岗对象进行考核;
(二)领导班子根据轮岗方案及考核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三)宣布轮岗决定并组织实施;
(四)国家公务员接到轮岗通知后,应在十日内到岗。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在离岗离职前,应按要求认真办理好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办理任免手续;对经教育无效,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岗的,应就地免职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在年初作出轮岗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况和下一年度轮岗计划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将本年度轮岗情况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市人事局。第十五条 具有行政职能、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参照执行。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务员会经常换岗位吗?
公务员一般会进行定期轮岗。根据《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特别是一些职权部门,为了防微杜渐每隔35年聚会,调整一次岗位。
国家公务员制度起源于
+公务员管理制度是指对公务员的考试、培训、考核、奖惩、升降、工资、福利、退职、退休等一整套法律化的管理制度的总和。这一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以1870年英国正式确立文官制度为标志,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在西方,国家公务员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任命担任政府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各国具体情况的差异,公务员的界定范围不尽相同,如在英国,公务员是指中央政府系统内除政务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上至常务次长,下至勤杂人员,即所谓的事务官或常任文官;美国公务员范围比英国宽,除和英国常任文官的范围基本相同的\”职业文官\”外,部长、副部长以及政府部门的雇员(不包括国会议员、国会的雇员及司法部门的法官等)统称公务员;日本的公务员则包括机关、国会、司法、军队、国立学校、国有化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并纵向划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虽然这些国家在公务员界定及管理中各有特点,但也有共同之处,如:公开考试、择优录用;职务常任;政治中立等。+在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相对比较晚,党的十三大报告正式提出\”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走上法制化、正规化的发展道路。《条例》颁布后,为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国务院、人事部等先后印发了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辞退等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形成比较科学完善的公务员管理体系。这一管理体系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即发扬了我国人事工作的优良传统,又借鉴吸取了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积极成果,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根据《条例》及有关配套法规,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主要内容如下:+指导原则: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是我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主张\”政治中立\”的公务员制度的本质区别。+适用对象:《条例》和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对国家公务员制度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中: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规定如下: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及其派出机构,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义务和权利:《条例》明确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享有下列权利: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行为规范:2002年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人发[2002]19号),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规范》从政治要求、思想品德、廉政勤政、秉公执法等方面对公务员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规范主要有八个方面的内容: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职位分类:职位分类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级别分为十五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表+职务非领导职务级别+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科员九至十四级+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对于非领导职务的设定,\”国发[1993]78号\”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1995年,人事部又印发了《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6号),对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审批权限、程序、原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录用: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根据《条例》有关规定,人事部于1994年印发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对公务员录用的原则、方法、程序进行细化,强调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公务员录用程序为:制定录用计划、发布公告、资格审查、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考核、录用。鉴于笔试存在难以全面考核应试者各方面能力的弊端,作为笔试的补充方式的面试越来越受到重视。通过面试,可以更准确的考察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等。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的录用面试工作,加强面试考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面试的水平和质量,人事部于2001年7月印发了《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人发[2001]65号),对面试的内容、方法、程序、回避、监督、违纪处理,考官的基本条件、资格条件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面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考核:考核是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工资的依据。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就此人事部于1994、1995、1996年先后印发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条例》(人核发[1994]4号)、《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l号)、《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发[1996]9号),对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考核的内容(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优秀、称职、不称职),考核结果的使用(晋职、晋级、晋升工资、奖励、降职、辞退),考核机构等进行规范,并对合理确定考核等次,拒绝参加考核人员的处理,调入和军转人员的考核,挂职锻炼、派出学习、培训等人员的考核作了规定。+职务任免:国家公务员任职方式有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职务免除方式有免职、罢免和撤销职务。关于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除《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规定的原则、任免权限、程序外,对于领导干部的选拔任命,还必须符合《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工资福利:\”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国发[1993]78号)。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在职务工资标准中,每一职务层次设若干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按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及任职年限的变化而变动,考核优秀和称职的,每两年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级别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确定,共分为十五级,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工作人员在原级别任职期间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工作人员的级别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基础工资按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确定,各职务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经几次调整,目前数额为每人每月230元;工龄工资按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一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止。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退休:《条例》对国家公务员退休和提前退休规定如下:+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l、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2、丧失工作能力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l、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2、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除以上内容,《条例》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主要包括《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人发[1996]48号)、《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人发[1996]70号)、《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等))还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作了规定。+从以上可以看到,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正式建立虽然只有十年时间,但已经形成一整套制度和法规,建立了科学的竞争激励机制、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和勤政廉政保障机制,与传统人事制度相比,更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