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违法和行为违法有什么不同?
程序性违法,主要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情节严重的违法性行为。行为违法的情形包括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及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等。

法律分析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包括有四种情形: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程序性违法又可划分为审判组织的选择中合议庭组成的程序性违法,是否公开审理的选择的程序性违法,在审判过程中违法法院应当承担的通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所具有的权利的程序性违法以及妨碍律师行使辩护权的程序性违法等程序性违法行为。程序性违法的具体分类:对于程序性违法由于其在诉讼中所处的阶段不同可以分为:立案与侦查阶段程序性违法,审查起诉阶段程序性违法,审判阶段程序性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行政拘留、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实施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的性质特点:
1、行政处罚主体的特殊性。行政处罚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组织,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
2、行政处罚对象的特殊性。处罚对象为负有行政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规范化。
3、为维护内部工作秩序,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公司章程、协议和协议对其内部人员进行处罚,这些不是行政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行政诉讼法第63条求助司法律师解释
所谓“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行政行为,指具有明显的或重大的违法特征,但不能通过补正或转换的方式进行补救,而且不可以被取消或撤回的行政违法行为。一般而言,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行政行为有以下四种情形:
1.损害不可恢复原状;
2.授益行政行为相对人合法且无过错;
3.具体行政行为因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理由已经消灭;
4.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将给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一、第三两种情形属撤销不能,第二、第四两种情形属于撤销不应。
浅谈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几种表现及诉讼特点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布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布或者不予答复的;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团金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几款的规定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那么,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有哪几种表现,哪些可以提起诉讼,其诉讼特点有哪些?对这些问题不论是法院,行政机关,还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该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认识。笔者就这几个问题谈论一点看法。一、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几种表现不作为行政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行政诉讼的确度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不宜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二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一)不宜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行政行为。第一种表现是最初应作为的行政机关积极作为,就某事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对复议机关不复议的不作为行政行为,特定相对人不宜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只能对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作为行为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直接解决行政争议。如果允许相对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势必增加诉讼,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环节,给法院、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负担,使行政争议陷冗入长的诉讼中。第二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具有实体内容意义的复议决定,应当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提起诉讼,而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不宜提起诉讼。因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具有实体内容,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且否定了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可视为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二)可以提起诉讼的不作为行政行为。第一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对于两级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应当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因为复议机关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的默认和维持。如果允许相对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复议机关作为,复议机关可能作出要求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作为的决定,而不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决定。这就使得行政争议的解决多了一个环节。第二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维持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而不宜对议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因为复议机关虽然作出了决定,但其决定不具有实体内容,且维持了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如果允许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很可能产生第一种表现中所谈到的结果,使行政争议的解决多一个环节。第三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行政决定要求该机关作为,该机关接到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后仍然不作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复议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显然是不妥的,虽然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可视为改变原行政机关的决定,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对相对人有利。因此相对人只能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第四种表现是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按照法律规定无须经过复议机关复议的,特定相对人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行政机关不作为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特点就行政机关不作为而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其不同于其他行政诉讼的特点。(一)不作为行政诉讼的立案标准和判案依据尚不确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虽然对不作为行政诉讼的提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不作为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和目前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不作为行政诉讼的立案标准,判案依据都较难确定。从理论上讲可诉的行政行为是实施终了的且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条件的行政行为。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以行政行为是否作出,告知是否达到相对人,该行为是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为衡量其是否实施终了的标准,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一般只能以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为衡量其是否实施终了的标准。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机关作为为期限的情况下,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其不作为的行为状态就其是否实施终了,没有较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这就给法院对不作为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和立案后的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这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和裁量,而不能因此不受理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二)不作为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的原则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这里应该明确的是,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的原则一般只适用于因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这是因为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实际是收集和运用法律的过程,因此,在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提出的证据不足就极可能败诉,原告举证不足,不一定败诉。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有其不同处,原告的主张是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其主张的特殊情况决定了原告有提供被告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义务。(三)不作为行政诉讼不能适用司法变更有限原则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审查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案件,如果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应当判决维持;如果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应判决在其一定期限内履行。也就是说,法院审理不作为行政案件只有判决维持或判决行政机关作为,而不能就实体内容作出变更的判决。有人认为判决行政机关作为本身就是一种变更,它变更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判决行为”和“判决变更”分别是第(三)项和(四)项,是并列关系,这是其一。其二从立法精神看,司法变更指的是实体内容的变更。而要求行政机关作为并未对实体内容作出处理。(四)从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不作为行政诉讼的几种情况看,可以得出结论: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案件的审查对象,因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不能作为行政诉讼标的,其对由前面已叙述过,这里不再叙述。(作者单位:四川省合江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哪些侵犯人身权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及其赔偿方式。(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其赔偿方式: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赔偿方式。这类行为有四种:(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其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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