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优缺点是什么
【法律分析】:优点:一是客观性。其是基于法院代表国家作为纠纷处理的主体主持民事诉讼活动,保证了解决过程和结果的客观性,处理过程与结果均不受当事人的干扰,相较在其他纠纷处理方式中发挥重要影响作用的一些传统习俗、观念等因素而言,其对诉讼过程及结果的干扰降至最低。二是公平性。由于诉讼活动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程序进行案件审理,追求程序公平,保证了纠纷的有序公平解决,而其他方式在这一点上略微有所不足。

缺点:一是高成本。从国家层面来说,整个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到结果的最终执行,国家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从当事人层面来说,不管纠纷处理结果如何,当事人均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财力。二是费时间。程序严格,保证了公正,但同时由于其繁琐和死板,环节过多,甚至由于目前各级法院案件过多造成“积案”等原因,耗费大量时间,导致诉讼效率低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弊端有哪些?
在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法官不能很快领悟新刑事诉讼法的精髓,而只是机械地按照新的操作程序,虽然形式是新的,而实质仍是旧的观念,造成了控、辩式审判流于形式,由过去的法官出示宣读证据,变成了现在的证据由公诉人出示或宣读,实际的效果是换汤不换药,庭审就象在演戏,成了“审判长坐着喊,公诉人忙得欢,法警团团转(传递证据材料),审判员(陪审员)坐着看”。这种情况有可能丧失审判方式改革的应有功能和预期目标。所以,解决这种立法超前观念滞后的矛盾,必须改革诉讼观念和我们法官的审判意识,使新刑事诉讼法的精髓真正贯彻到审判之中去,这样,才能保证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存在哪些不足
1.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不足.其一,会见难;其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其三,调查取证难;其五,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难.
2.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其一,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和最高法院的解释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我们不难看出,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犯轻罪并能足以防止其再发生社会危害性,两者缺一不可。对犯重罪者,由于犯罪本身的严重性及其预计可能受到的惩罚程度决定了担保约束措施很难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对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者,不应适用取保候审。但是,对“社会危险性”的内涵与外延,法律及司法解释缺乏准确的界定;其二,申请取保候审主体资格的范围过窄。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这一规定既具有授权性,也具有排他性。这里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是否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其三,对“严重疾病”的内涵缺乏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患有严重疾病,可以解除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然而,何为严重疾病,《刑事诉讼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
3.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证据”这个部分只有八条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很多问题规定得过于简单,有的根本就没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