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浙江双双出台生育新政,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上海和浙江的新规,主要是针对生育政策,根据相关法律计算,新规推出后女性在生育期间最高可休假158天。这样的调整,主要是为了推进三孩政策,让人们多生优生,缓解当下的人口问题。不过这样的规定,也存在一定弊端,那就是很多公司和企业不按照法律要求去做,在女员工休产假期间,可能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1、上海的规定
上海发布的新规大概有两项内容,一是把三孩纳入《计划生育条例》,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虽然这项政策已经出台很久,但是受到时间影响,各地没有完全落实,在有三孩之后,只能进行报备。落实之后,办理各种手续和证件会方便一些;二是延长生育假,由原来的三十天变成六十天。结合98天的产假,生育期间最高可有158天假期。
2、浙江的规定
浙江的规定是延长产假,一孩延长至60天,二孩和三孩延长至90天。在这段时间内,工作方面的晋级、薪资调整、工龄等不受影响,公司必须保证员工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女性产假延长不影响男方的护理假。无论是第几次生育,男方的护理假都是15天。除了特别规定之外,其他都遵循《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像是夫妻的育儿假,在孩子三周岁之前,每年有10天休息时间。
3、可能会出现的情况
虽然政策很好,但想要完全落实,有一定的难度。从时间上看,女性最长休假可达158天,约等于5个月。这对于公司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损失。很多企业考虑到这点,都不愿意招即将结婚的女子。遇到已经怀孕的员工,甚至会直接辞退。或许相关部门应该出台一种平衡政策,让公司减少损失,进而落实生育规定。
上海计划生育政策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不符合的话,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
(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六条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计划生育是几几年开始的
在1982年宪法将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就已经不再是政策了。
国内多数学者认为,可以把1970年作为计划生育开始的年份。
虽然早自6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许多城市就已开始宣传和实施计划生育,但它们多是倡导性的、局部性的。只是到了1970年以后,全国广大城乡才普遍开展计划生育,而且力度越来越大,对我国生育率的下降产生了明显的作用。
因此,我们根据许多专家和学者的意见,将1970年作为估算我国因实行计划生育而减少的出生人数的时间起点。
扩展资料
计划生育政策评议
正面评价
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适龄人口减少,减轻就业压力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4、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实行计划生育,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
5、有利于农民少生快富。实行计划生育使每个家庭的人口减少,不仅可以增加家庭消费,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发展家庭经济和健康娱乐中,从而保证家庭幸福、社会稳定。
副作用
计划生育政策也带来了很大的社会问题:如人口老龄化加速,男女比例失调加剧等等。中国的年龄超过60岁的人口为十分之一,2030年将为四分之一,而到2050年,每三个中国人中就有一个超过60岁,未富先老的问题较为突出。
男女比例失调是很多国家存在的现象,但是计划生育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这个问题。北京人口发展研究中心的刘宏源指出,由于中国人传统上喜欢男孩儿,许多孕妇将女胎流产。男女婴的比例是120:100。10年以后,男性公民将多出约三千万。这将给社会造成很大的隐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计划生育
上海什么时候全面开放二胎政策
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是从2016年1月1号开始的。
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有: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