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罪名是什么,寻衅滋事罪罪名

寻衅滋事2022年新规定

寻衅滋事2022年新规定如下:

寻衅滋事罪罪名是什么,寻衅滋事罪罪名

寻衅滋事罪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该罪名是否过于模糊了?

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该罪名是否过于模糊了?寻衅滋事也就是在国内还是比较实用的,任何只要是违背政府的命令,或者是个别领导的意思的事情或者个人,都可以给他按上这个罪名。这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没有具体的实际内容,可大以也可小,也可无。具体实施起来那要看实际情况了。国外发达国家的法律基本上没有模糊的,没有规定之外的等等内容。有些人要求要取消寻衅滋事罪,就目前而言,寻衅滋事罪是非常实用的一种刑罚。有人说寻衅滋事罪是个框,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有些犯罪行为行为确实找不到很好的法律落脚点,但是寻衅滋事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寻衅滋事,顾名思义没事找事的去惹别人,或者明知这个不行非要去弄,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很多,这个罪名是个很好的抓手,对不守规矩习惯瞎搞的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效果。生活中最常见的寻衅滋事罪就是百姓因为法律不公、蒙受冤屈不平而去上访,结果政府不但不履行职责认真解决问题,反而故意扩大事态并寻找罪名以寻衅滋事罪处理上访的百姓,结果导致的就是社会越来越黑暗,官员越来越腐败、政府越来越没有公信力。所以,这一肆意欺压百姓、奴役百姓的罪名必须取消,这样会给整个社会所有百姓一个正常的安全感,也会减少一些因为官员不负责任引发的报复社会的惨案。

法律必须公平公正,既不能偏向官员、也不能偏向百姓,如果法律只是成为欺压百姓、奴役百姓的保护伞,那么法律就失去了应有的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只能沦为官员欺压百姓、奴役百姓的罪恶工具。只要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一些社会上发生的惨案基本上都是由于百姓上告无门、官员官官相护导致的百姓走投无路,被逼报复社会酿成的惨案,形成社会不为受害者主持公道,受害者就报复社会这一恶性循环,所以,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必须真正的建立起来,而不能光是停留在宣传的表面上。故全国政协委员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理应支持,现在的环境背景更为适合取消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量刑

寻衅滋事罪是1997年《刑法》确立的一个新罪名。1997年修改《刑法》时,废除了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但从中拆分出五个罪名,其中之一就是寻衅滋事罪,规定在第293条。

开始时,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处罚较轻的罪名,法定最高刑是五年有期徒刑。2011年修改《刑法》时,《刑法修正案(八)》在第29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将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使本罪成为一个处罚较重的罪名。

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一次且构成犯罪的,一般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且每次构成犯罪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一般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当然,确定量刑起点之后,还需要根据个案的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最后再根据个案的量刑情节确定宣告刑。因此,尽管都是寻衅滋事罪,由于每个个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不同,最终的宣告刑也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人大代表提案取消寻衅滋事罪需要多久通过

需要6个月。

立案初审复审承办6个月答复,送到提案组办公室,该办公室对提案进行分类、立案、转信、撤并。提案根据内容分到四个业务组:财贸金融农林轻重工业类,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交通邮电类,教科文卫体类,政治法律社会保障类,业务组初审,看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往返沟通看应交哪个单位办理;确定承办单位后,提案再返回提案组办公室,做个别调整,初审结束;大会期间,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召开若干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复审提案。(注:以上历时约1个月)每年3月下旬召开的提案交办会交给各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签收分类,确定承办部门,明确分办时限及要求。承办部门确定具体承办人就提案拟定初步答复意见,办理期限内进行调研座谈沟通等;办公室汇总审核答复意见,正式行文并寄送提案人及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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