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新政策
基本农田新规是:禁止在在农田上从事非农业项目、基本农田严禁种树或者搞绿化景观、毗邻公路的基本农田两项放宽标准、严禁破坏基本农田土层,倒卖土方、造鱼塘等等、基本农田上禁止搞果园,种植经济类作物、针对三农方面的扶持力度在稳步提高。

一、确定是基本的方法:
1、一般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会将基本农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县级和乡、镇土地必须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一定要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80%以上,不过具体的数量指标还需要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2、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对农产品需求,然后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占用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特定保护区域。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也不能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也是被禁止的。
二、一般农用地和基本农田的区别:
1、一般农用地是指直接作为农业生产的土地,比如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等。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点保护的耕地类型,只要不是特殊情况都不能占用,一般农田没有基本农田保护严格。
2、基本农田的土壤肥沃程度、耕地表面平坦程度、农田设施水平、耕作面积大小等很多自然条件都比较优越,而且在基本农田上面种植的粮食作物产量、地质土壤都很好。所以土壤肥沃、地表平坦、设施完好、面积较大、产量较高、土壤较好的农田基本上可以断定是基本农田。
3、基本农田一般是自留地,也就是每家人都有的口粮地。因为要保证每个人的基本生活,所以基本农田只能用来种植粮食作物,但一般农田即可以种粮食也能种其它经济作物。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国家对基本农田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综上,并非所有的耕地都属于基本农田,要看是不是基本农田得从基本农田划定的保护范围着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标准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规定是由国务院批准之后是可以征收的,永久基本农田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征收的,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