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烟花爆竹的什么实行许可证制度,国家对烟花爆竹的什么实行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申请条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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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要的资金投入;

3、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I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及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海洋倾废实行什么制度

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发布):

第十条 海洋倾废实行许可证制度。倾倒许可证应载明倾倒单位,有效期限和废弃物的数量、种类、倾倒方法等。倾倒许可证分为紧急许可证、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证。

第十一条 凡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废弃物所有者及疏浚工程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倾倒申请,办理倾倒许可证。废弃物所有者或疏浚工程单位与实施倾倒作业单位有合同约定,依合同规定实施倾倒作业单位也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倾倒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申请倾倒许可证应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两个月内应予答复。经审查批准的应签发倾倒许可证。紧急许可证由国家海洋局签发。或者经国家海洋局批准,由海区主管部门签发。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证由海区主管部门签发。

第十四条 紧急许可证为一次性使用许可证。特别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普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许可证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倾倒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到发证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倾倒许可证不得转让;倾倒许可证使用期满后十五日内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 申请倾倒许可证和更换倾倒许可证应缴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局、国家海洋局另行规定。

卫生许可证里边制度单位是什么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所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所长二、审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三、审批条件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四、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下列顺序排序(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三)公共场所平面图;(四)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公共场所监测报告;五)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图;(六)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八)卫生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九)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十)其它有关资料。五、审批程序(一)受理:承办人A一次性告知企业应准备的材料,承办人B接收申请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可继续补正。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但要提供委托代理证明。(二)现场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卫生行政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卫生规范、标准等有关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发出卫生许可证;不能按时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任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三)审查后决定:1、发证。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发证。

2、限期整改。对未达到发放条件的,应提出整改意见。企业按要求整改后,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3、不发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不予发证。不予发证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六、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办结。七、监督检查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八、责任追究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流程图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流程图

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所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所长二、审批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三、审批条件符合《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水净化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水净化处理工艺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工艺的要求,净化处理各工艺(车间)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测手段;(二)水源水、地下水等应当有保证其正常使用的消毒设施;(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严禁与排水设施相连;(四)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五)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检验合格。管网末梢盲端易污染处应定期放水、清洗、消毒;(六)加氯消毒间应当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七)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铺设污水渠道等。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有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料。第十条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在建筑物正负零标高以上。贮水池、低位水箱及供水设施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供水设施周围十五米内不得有污水井、化粪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给水管线卫生要求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二)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限

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并适当增加监测频次;(三)二次供水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连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与排水管应当断离相联,不得直接相连。使用气压罐、上水泵等设备,补气或气压罐在进气孔处应当安装自动空气净化装置;(四)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箱池壁,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距屋顶的距离应当大于零点八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地面应当大于零点二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应当大于零点七米;(五)水箱、水池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当无毒无害。内壁涂料应当使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并严格按审批通过的工艺、配方施工;生活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一百五十毫米时,应采用镀锌钢管;管径大于一百五十毫米时,可采用给水铸铁管。(六)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应当清洗一至二次。消毒清洗后,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四、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下列顺序排序:(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三)供水单位平面布置图;(四)水质监测报告;(五)法定代表人、业主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材料;(七)卫生组织及卫生制度;(八)二次供水设施还需提供内壁涂料安全性评价证明;(九)其它有关资料。五、审批程序(一)受理:企业提出申请,承办人A接收申请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承办人B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可继续补正。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但要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二)现场审查: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卫生规范、标准等有关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发出卫生许可证;不能按时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任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三)审查后决定:1、发证。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2、限期整改。对未达到发放条件的,应提出整改意见。企业按要求整改后,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3、不发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不予发证。不予发证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六、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办结。七、公开公示行政审批办理结果在林口县卫生监督所网页上长期公示。八、监督检查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九、责任追究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制度流程图

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制度流程图放射诊疗许可证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所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所长二、审批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三、申请审批本项需具备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黑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四、申请审批事项需提供的材料(申请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下列顺序排序装订)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清单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5、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6、《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前(20XX年3月1日)已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并取得过放射卫生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需提供在有效检定周期内的由资质认证单位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放射防护检测报告;7、《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已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尚未取得过放射卫生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效果评价报告书》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五、审批程序(一)受理:承办人A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受理,承办人B向申请单位出具《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并出具《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指派2名以上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监督员应根据现场审查结果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出具现场审核意见,给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或“建议不批准”的结论;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审查决定;(三)审查后决定:审核结论为“建议批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审核结论为“建议整改”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申请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申请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说明理由。整改期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卫生行政部门指派2名以上监督员进行现场复审,监督员根据现场复审结果出具复审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复核决定。审核或复核结论为“建议不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机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六、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办结。七、公开公示行政审批办理结果在林口县卫生监督所网页上长期公示。八、监督检查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九、责任追究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放射诊疗许可证制度流程图放射诊疗许可证制度流程图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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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范围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所长

二、审批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审批条件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1页

四、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下列顺序排序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三)公共场所平面图;

(四)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公共场所监测报告;

五)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卫生设施、设

备布局图;

第2页

(六)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八)卫生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九)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十)其它有关资料。

第3页

五、审批程序

(一)受理:承办人A一次性告知企业应准备的材料,承办人B接收申请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可继续补正。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但要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二)现场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卫生行政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卫生规范、标准等有关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发出卫生许可证;不能按时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任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什么法

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矿产资源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第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八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取得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制定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什么是许可制度

许可证制度是在环境管理中,国家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开发建设、生产排污等具有影响环境的活动行为者进行活动申请,并批准、监督其从事某种活动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这种制度多以某种凭证即许可证形式进行,故称“许可证制度”,也称“许可制度”它一般包括许可证申请、审核、批准、监督、中止、吊销以及作废等一系列管理活动过程,根据管理对象不同要求,可分有规划、开发、生产销售和排污许可证等类型。许可证制度可保证对环境有影响作用的管理对象遵守国家管理环境的有关规定,从而将其对环境的影响作用限制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实践表明,它是国家强化环境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一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这就是许可证制度。在环境管理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排污许可证。

许可证的管理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决定、监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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