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执法主体的解释
一、《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规定,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中包含执法工作。二、《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关于“暂扣、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责令停业以及2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由市(州)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规定,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的级别管辖。三、《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关于“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的规定,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以委托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

本解释与《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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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能否以自己名称行使行政处罚?
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主体法定是指行政处罚必须由具备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实施。行政机关是否拥有行政处罚权、拥有多大的行政处罚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否能够实施行政处罚,都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确定。行政处罚法以专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处罚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里要注意一点,执法主体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又不都是行政机关,法律开了一个小小的口子,规定了授权和委托,但有限制性规定。
中国交通行政执法是哪个部门
一、中国交通行政执法是交警部门。
二、交警(TrafficPolice),全称交通警察,属于警察的一个警种,主要负责在道路上执行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
三、具体职责:
1、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规划,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对伤残程度进行重新评定、对车辆损失的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2、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转籍、过户、转出、转入等;
3、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补发,并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
4、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开展交通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宣传;
5、负责交警部门科技项目的开发、科技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6、负责道路的巡逻,纠正交通违章,维护交通秩序,处理突发事件,配合开展警卫工作。
什么是交通行政执法?
“交通行政执法指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事业组织、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贯彻执行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社会性管理活动。广义的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包括交通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既存在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也存在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情况,即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它们之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分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这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在总结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的。
但在现实中,许多行政机关违背这一法定原则,滥用强制执行权,往往给相对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成都市双流县综管办强制拆除成都机场高速路两侧广告牌案。
设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吗?
具备
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来看,认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既要看组织要件,又要看法律要件。
《道路运输条例》授权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执法权,但没有授权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属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授权给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执法权,对经营性公路的路政执法也明确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来行使,但没有明确这些派出机构、人员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因此,这些派出机构、人员只能以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