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说,在打自己产品的广告时不能贬别人的产品。这句原话是怎样的呢?谢谢!
广告法只是广告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关于对比广告有关的条例还有《广告管理条例》,《广告条例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

其实你说的不能贬低别人产品指的是(明比广告),这个是大多数国家都明令禁止的,但是(暗比广告)却可能得。
至于什么是明比广告,什么是暗比广告,你百度一下看百度百科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新广告法2019极限用语
经过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全新《广告法》,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化妆品财经在线》获悉,此法规引发企业、广告行业、媒体行业等各方热议,各种报道、调侃随即被高频次转发,其中对“极限用语最低处罚20万元”的相关言论关注度最高,广告语变成“质量好到违反广告法”之类的调侃刷爆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平台。
在对法规调侃的背后,是面对变化所持的不同观点和态度的碰撞。有人认为,吐槽新广告法是为了“适应”;也有人认为,吐槽毫无必要,移动互联网时代不需要忽悠,需要新广告法逼迫各方迅速适应时代发展和改变。
也有观点直斥传播“这些来源不明的所谓极限词语”是造谣者,表示几乎没有见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文件会出现一大堆列举”。
《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对比新旧广告法发现,除了新广告法加大“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力度、使得夸大或虚假宣传“成本”提高,新旧广告法的内容和细则中,均未对“极限用语”做具体要求、举例和限定。而淘宝已于1月1日推出“信息与实际不符的认定和处罚的规则与实施细则”,网络盛传的“极限用语”具体囊括哪些表达方式,或从淘宝行业传出。
新旧广告法对“极限用语”的规定仅列举三个词
对比新旧广告法,《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发现二者对极限用语均提出了“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然而对于“极限用语”具体包括哪些表达方式,法规内并未呈现。有资深业内人士表示,其中的玄机,就在于规定中“等”这个词上。
湖北省乾行律师事务所张华律师告诉《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法律规定有“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而上述规定属于“概括式”。“一般而言,法规具有一定滞后性,在不断发展中加以完善。”张华强调,不排除国家相关职能部分随后出台针对此的一系列“细则”的可能。
另外也有律师公开表达了其对于新广告法中对于“极限用语”的看法。该种观点认为,“与《广告法》明确禁止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或近似用语均属于绝对化用语,如牙膏电视广告的‘100%安全,100%有效’广告语”。该观点还认为,《化妆品命名规定》的附件《化妆品命名指南》中列举出来的“禁止的化妆品绝对化用语”,如特效、速效、神效、最、第一、极致、换肤、去除皱纹等,也可作为规范化妆品广告的相关法律依据。
张华也表示,由于制定法律的类似或相同“原由”,将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借用”到广告法类似条款中,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广告法加大了对“违法”的惩处力度,违反广告法规由原本“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变为“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且广告费用低或无法计算的,直接处以20-100万元罚款。这也意味着,虚假广告、使用极端化宣传用语等行为,其违法成本大幅提升。
新广告法还对“惩处对象”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其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均被纳入惩处之列,且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商从业者“跟风”转发尤其明显淘宝已出台“扣分”细则
随着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众多“解读”之外,一些仔细列举哪些词语属于“极限用语”的说法被疯狂转发,电商从业者尤甚,有化妆品品牌电商负责人发微信朋友圈调侃称“电商狗已哭晕在键盘上”。
面对众多调侃转发,有人轻松面对称“这也是一种适应”,有理性者称“吐槽毫无必要,法规严厉是好事”,也有激进者称这些没有正式出现在法律规定中的词语属于“谣言”。
对于大量列举出来的“极限用语”,记者了解到,网络中存在大量“关于淘宝行业使用极限词和绝对话用语的相关处罚规定”的帖子,上述大量列举或从电商行业流出。
另外,记者发现,早在1月1日,淘宝平台即出台针对淘宝卖家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的认定和处罚的规则与实施细则”,规定“出现全网‘最高、最低、最优、最热’等最高级的夸大描述、对商品的实际使用效果进行不符的宣传”等情形均会受到相应“违规处理”,并详细列出处理办法。
律师张华告诉《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上述淘宝规定是一种对于“合同双方”的“约定”,不具有“法规”程度的约束力。而在广告法对应“细则”暂未出台之时,可以将上述广为流传的可能被纳入法律禁止“极限用语”的列举词语,看作是一种参考依据和善意提醒,防范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