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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规定是什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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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注意:更多规定详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履约保函金额一般多少

通常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通常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15%,或是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剥夺了承包人的该项权利,但实践中激烈的竞争使多数承包人不敢主张发包人向其提供支付保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合同本应反映缔约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通常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函的优点:

(一)对承包方或供货方:

1.减少由于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长时间资金占压,获得资金收益;

2、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以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

3、权益得到更好地维护。

(二)对业主或买方:

1.合理制约承包人、供货方行为,良好维护自身利益;

2、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繁琐,提高工作效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拓展资料:

履约保证金的作用是:

第一、更为适应建筑业市场的特点。

第二、可以保证招标承建商市场运作的规范化,杜绝不合理的压价竞标。

第三、有利于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四、有利于我国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接轨。

第五、有利于规范整个建筑业市场管理,促使建设工程向信誉、质量好的承建商集中。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工程履约保证金是什么意思?

在招投标中,工程发包方总是要求承包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承包方也总是能够按照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中,有违约金一说,为什么还要提交履约保证金。提交履约保证金是行业传统,还是法律规定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是必需的吗?工程履约保证金是什么意思?我们通过分析一下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适用来回答这个问题。一、工程履约保证金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该条例第58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可见,履约保证金是招投标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且应当在招投标领域适用,但不管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对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定义进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都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两条规定实质上将履约保证金等同于定金。由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都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处于较低的位阶,且也仅仅能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货物的招投标过程中适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的合同中经常会出现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适用范围绝不仅仅局限于招投标领域。有些合同中甚至将定金、违约金、履约保证金都进行了约定。在出现合同纠纷后,如何适用履约保证金,以及履约保证金和定金、违约金的关系如何界定,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尤其是对法院的裁判来说。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及意义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有人认为其实质上属于履约定金或违约定金,但其和定金还是有很多不同,首先是定金罚则非常明确,是刚性的,就是交付定金一方违约就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但履约保证金有很大的自由度,如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乙方分四次给甲方供货,甲方在四次供货完成后三个月支付乙方货款,但合同约定全部货款的10%作为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有一次延迟交货的,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5%,如乙方有两次延迟交货,则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乙方三次延迟交货,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的75%。乙方四次延迟交货,甲方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由该案例可以看出,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自由度很大,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以及相应的市场地位,相对于定金的刚性规则,其柔性十足。该案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以应付货款的一部分作为履约保证金,也可以约定先由乙方先行支付给甲方一定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甚至还可以约定由甲方给乙方一部分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或者双方互付履约保证金。可见履约保证金灵活多变,是适应市场活跃多变的灵活的合同之债担保方式。由于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灵活多样,法律对其进行明确详细的规定也不现实,但法律没有规定履约保证金,并不能否认其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之债的担保方式。理由如下:(一)履约保证金是合同之债的担保方式。尽管担保法没有规定履约保证金,但在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已经大量的存在并发挥作用,我们应当承认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合同担保方式。(二)履约保证金明显区别于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合同之债担保方式。他们之间的区别较为明显,在此不再赘述。(三)履约保证金也区别于定金。定金和履约保证金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如上面的案例所提到的,定金罚则是刚性的,但履约保证金是柔性的,换句话说,定金是法定担保方式,而履约保证金是意定的,从这两种担保方式的形式和内容都能看出两者的不同和区别。(四)履约保证金有其独特的担保价值。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动态担保、过程担保,可以将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纳入其担保范围,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一方出现违约时,扣除其已经缴纳的部分履约保证金促使其后续全面的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以及附随义务。而定金、保证、抵押、置业、留置等担保方式是一种静态担保和结果担保,如在约定定金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违约,则定金罚则即发生作用,且是全部的、彻底的发生作用,其对整个合同起到的是结果的担保,而不能像履约保证金那样可以使合同当事人可以适时的修订自己的行为以最终使合同得以履行。综合以上四个原因,履约保证金是一种独立的、有其独特价值的合同之债担保方式。如果要给履约保证金下一个较为清晰的定义,应当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缴存给对方一定款项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在缴存一方出现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属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时,则接受缴存的一方当事人可依双方之约定,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以督促缴存一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三、审判实践中判断履约保证金是否有效的标准要判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在一方违约时适用,应当从以下三个标准判断:(一)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缴存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以及缴存的金额;(二)双方对适用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如出现何种违约行为时可以适用履约保证金条款)要有具体明确的约定;(三)双方对适用履约保证金的后果(如出现约定的违约行为时,一次扣除多少履约保证金等)要有明确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仅是在合同中笼统的约定了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但对适用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和后果没有明确约定,在缴存保证金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主张适用履约保证金条款时,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因为此时双方当事人实质上对履约保证金如何适用是没有约定的,且履约保证金属于意定担保,如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则其没有发生作用的法律基础。四、履约保证金与定金、违约金的关系问题还有一个问题也应当予以重视,那就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有定金、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的时候如何处理。此时应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一)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并存之情形。《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在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并存时,如果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似乎也应该二选一,因为前者也是一种合同的担保,和定金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此种情形下,应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因为违约金相对履约保证金而言更具有结果上的补救意义,如合同因为一方违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受损失方可以通过请求违约金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其还可以主张对方赔偿损失,此时受损失方已经可以通过法定的途径(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都是法律明确认可的救济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没有必要再通过履约保证金这种意定担保来弥补损失。当然,此时如果受损失方选择适用履约保证金条款的话,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向其做出解释,如当事人执意适用履约保证金条款,则出于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应适用履约保证金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不足以弥补损失,当事人还可以主张赔偿损失。(二)由一方当事人即缴存履约保证金,又缴纳定金之情形。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形比较少见,多是由一方当事人先缴纳定金,而后该定金转化为履约保证,此时问题也就演化为履约保证金的问题,顶多再牵涉到违约金,其处理方法上述第一点已经进行了说明。如果果真存在一方当事人即缴纳了定金,又缴存了履约保证金的情形,此时应当二选一,即履约保证金和定金由守约方择一适用,因为虽然两者的形式和作用不尽相同,但其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同时这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处分的尊重。履约保证金或定金条款适用后,仍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其可以主张违约方赔偿损失。(三)履约保证金、定金、违约金共存的情形。此时,结合以上两点的论述,应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如当事人不愿意选择违约金,则履约保证金和定金只能二选一。(四)一方缴纳定金,另一方缴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此种情形较为简单,如存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形,缴纳定金方承担定金罚则,缴存履约保证金方承担保证金责任。本文我们首先介绍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而介绍了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及定义、审判实践中判断履约保证金是否有效的标准和履约保证金与定金、违约金的关系问题。相信大家可以明白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适用问题,也明白了工程履约保证金是什么意思。在实践中,不能仅仅依靠履约保证金来维系良好的发包、承包关系,更重要的是相互之间讲究诚信,这样才有可能有更多的合作。

建筑企业中的两金是哪两金?该业主还是施工企业缴?缴多少

对建筑企业而言,“两金”主要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存货和债权。存货包括具体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除此之外还有每个建筑施工企业遇到的必然问题,即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而债权则是企业各类营收款项及预付账款。这两者的规模占据了建筑施工企业总资产的大部分,部分企业甚至高达90%。

“随着“两金”规模持续攀升,建筑企业资金周转效率不断降低,资产负债率也将不断提高。具体而言,“两金”对建筑企业最大且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对流动资金的影响,资金是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血液,如果不能有效控制“两金”规模,降低“两金”总量,建筑企业很可能因流动资金短缺而导致资金链断裂,致使企业面临巨大的财务危机。为切实防范和规避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如何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手段建立完善压降“两金”的长效机制是当下建筑行业探讨的的重要课题。

“两金”问题产生的原因

企业发展的程度和企业流动资产的状况息息相关,建筑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取得竞争优势,就必须重视解决“两金”问题。“两金”过高,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已完工项目工程款久拖不结算,以及高额的现金保证金压力,都会导致建筑企业面临沉重资金压力,负债率不断增大,现金流严重不足,引发企业资金链风险,危及企业生存发展。

一、建筑企业垫资施工

长期以来,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存在“僧多粥少”的情况,部分承包方为了承揽项目,以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作为竞争手段。同时,部分发包方也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建筑企业垫资施工。垫资行为不仅会直接导致建筑企业背负巨大的资金压力,同时面临资金周转困难、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将面临着巨大的信用履约风险。由于资金落实难度大,也间接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着建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由于建筑行业存在工期长,施工环节复杂,验收流程复杂等行业特点,通常项目完工以后不能及时结算,普遍存在工程款拖欠的情况。建筑市场向来竞争激烈,以致不少建筑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时“饥不择食”,不管项目资金来源和有无保障,由此为各种拖欠埋下了隐患。在实务中,部分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建筑企业背负沉重资金压力的同时也直接影响对材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三、高额保证金压力

长期以来,传统工程保证金制度对建筑企业造成着沉重的资金压力,建筑施工企业承包项目时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类工程保证金在传统现金缴纳形式下,存在数额巨大、占用周期较长的特点,有数据显示建筑施工企以保证金形式被占用的资金占到年营业收入的10%甚至更高,并且在退还时保证金时,收取保证金一方逾期不归还、拖延归还的情况在实务中也较为普遍存在,给建筑企业带来沉重资金压力和风险。

如何应对“两金”问题?

近年来,在后疫情时代影响下,社会经济发展相对减速,但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两金”占比却逐年升高,严重地制约了企业发展,对企业资金链运转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为保障建筑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从国家宏观政策方面以及市场经济调控方面都采取了相应措施,对“两金”进行压降管控,减少建筑企业资金压力,优化建筑行业营商环境。

一、政府相关政策支持

为释放建筑企业资金压力,解决建筑行业存在的高额保证金压力、工程款拖欠、垫资施工等问题。国家及各地区相继发布多条重要政策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12020年1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提出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借此来缓解建设企业资金压力。

2020年1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提出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借此来缓解建设企业资金压力。

2021年4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从政策上保障了工程款的支付,有效缓解了工程款拖欠等问题。

2022年2月,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招标人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且应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未及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的房建、市政工程,不得开标。目的是为了把发包方工程建设资金的投入和落实作为工程开工的先决条件,加强对发包方建设单位资质的要求,防治“空手套白狼”,降低建设单位可能面临的经济纠纷、资金风险。

二、工程保证保险

缓解企业保证金压力工程保证保险作为替代传统保证金的创新管理形式,以工程保证保险形式替代高额的现金保证金,可以切实有效减轻企业资金压力,还能够通过杠杆的放大效应,在盘活企业现金流,节约资金成本的同时强化企业融资能力,提高企业资金链抗风险能力,同时间接降低工程投标等活动的经济门槛,促进建筑企业发展。防范转移企业资金风险工程保证保险不同于传统的保险产品,会通过其专业风险管理服务,参与承保项目的全过程风险管理。保险公司会在接受投保前,通过对建设企业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保企业发包方具备工程款支付能力。同时,通过保险条款约束承包方严格遵守施工合同,加强自身施工管理。做好风险防范,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中,一旦发生发包方未如期向被保险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保险公司会代为偿付,优先保障承包方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发放,帮助企业转移资金风险,弥补经济损失。

新时期下,建筑企业正面临着严峻的市场考验,解决应对“两金”问题是关乎企业生存的关键性问题。通过上述,一方面要借助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手段制定完善的清收措施,用合法合理的手段捍卫企业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工程保证保险的市场经济调控为企业减轻资金负担、提高企业融资能力,转移企业资金风险,来实现建筑企业的平稳健康发展,促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

民法典关于合同保证金

民法典关于合同保证金

民法典关于合同保证金,合同保证金指的是签订合同的一种约定。一般来说是在您和对方都基本履行完毕合同内容后即确认收货后退还的。下面来看看民法典关于合同保证金。

民法典关于合同保证金1

1、民法典保证金指的是在商业活动中,签订合同的其中一方或者是双方为了给合同的履行提供保证,存在对方账户或者是第三人的存款,第三人也可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

2、想要对民法典保证金有个深入的了解,那么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合同中的保证。保证指的是除去债务人的第三人为债务人承担债务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若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将由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这是一种典型的人保,属于约定担保。

3、民法典保证金是用得比较多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保证金出现比较多的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商业合同的保证金,这种大多数是用来承包某个工程、或者是开店加盟等商业交易活动。民法典有规定,在双方签的商业合同中,如果合同中有提出保证金的条款,这个合同保证金就是一个双方的约定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交易时需要按照约定的合同处理才算有效。

第二种是劳动合同中的保证金,劳动法中有规定,用人单位在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可以用任何理由或借口收取劳动者的定金,保证金或是抵押物。如果发现有用人单位不遵守以上规定的,将会有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出面,要求退还。如果劳动者还没有上交的,则不需要交了,已经上交的,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发生冲突解决不了,可以在冲突发生开始的60天内申请劳动仲裁,说明签订的\’合同保证金违法。

第三种是租赁合同的保证金,出租房屋,房东可以收取租客的保证金,收取租赁保证金是为约定提供保障。也就是房东可以按照房屋的用途、支付租金的多少、租房的期限以及房屋维修等收取租客相应数额的押金。这种保证金的收取是合法合规的,受到法律保护,双方要按合同约定履行。

由此可见,民法典中的保证金,属于一种担保的方式。不同的合同中,保证金起着不同的作用。这也是为了减少合同当事人的损失,可以约束双方履行合同。在违反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也能增进合作双方之间的信任度。

民法典关于合同保证金2

一、合同保证金能退吗

1、合同保证金是否可以退还,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1)如果明确约定该保证金为定金,就可以退还,但是需满足法律规定的退还条件;

(2)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该保证金为定金,一般不可以退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合同保证金退还的条件

合同保证金退还的条件为保证金所担保的合同内容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且双方没有违约行为。给付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双倍返还保证金。

民法典关于合同保证金3

一、合同的保证金一般是百分之多少

合同保证金是由当事人自己约定的,不同合同的保证金法律规定的限度也不同。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约定合同的保证金数额,如果合同保证金是具有定金性质的,其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什么是合同保证金

合同保证金指的是签订合同的一种约定。

关于合同保证金,目前经常出现的基本是3种:

(一)商业合同的保证金,现在多用于加盟,承包工程等商业活动中。按合同法规定,在签署商业合同中,如合同条款中的约定中有提到合同保证金的事宜,此时合同中的合同保证金就属于一种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履行合同时需按双方有效合同的约定处理。

(二)劳动合同中的合同保证金,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若未交,可以不交,若已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退还,或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如就此发生争议,可以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此合同保证金不成立且不合法.

(三)租赁合同保证金,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房屋租赁合同保证金,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是指出租人根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限、房屋用途、维修责任等因素与承租人约定收取的租赁押金。此时合同是合法,在履行合同时需按约定处理。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能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吗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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