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保护范围多少米?
据我所知,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取水点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哪几个等级?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划分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应当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不同级别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采取不同的保护管理措施。
1.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及取水工程建设情况,确定地表水源地的具体位置。在地表饮用水源地和工业集中取水水源地设立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应包括地表水源地的设计蓄水水域、主要汇流河道、沿岸陆域及汇水区域的耕地、林地等。
2.地表水源地主要水体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标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应符合Ⅱ类水质以上标准;农业供水水源地应符合Ⅴ类水质以上标准;工业供水水源地应符合Ⅳ类水质以上标准。
3.批准的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4.在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三)建设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四)非法采矿、毁林开荒、破坏植被;
(五)使用炸药、高残留农药及其他有毒物质;
(六)堆放、存储、填埋或者向水体倾倒废渣、垃圾、污染物;
(七)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5.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进行水利工程建设和保护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外,禁止任何污染水体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各类活动。
扩展资料:
除了《水污染防治法》第56~63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对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具体规定: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对于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具体规定: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
二级保护区内: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水源地保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饮用水水源地
什么是饮用水源地一二级及准保护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primaryprotectedareaofdrinkingwatersource
指以取水口(井)为中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
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secondaryprotectedareaofdrinkingwatersource
指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
3、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quasiprotectedareaofdrinkingwatersource
指依据需要,在二级保护区外,为涵养水源、控制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而划定,需开展生态保护和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
扩展资料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
(1)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
(2)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保护要求
以取水点来划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
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
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
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
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源保护区一二级划分及保护要求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划分,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结合当地水质、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位于地下水口上游及周围直接影响取水水质(保证病原菌、硝酸盐达标)的地区可划分为水源一级保护区。将一级水源保护区意外的影响补给水源水质,保证其他地下水水质指标的一定区域划分为二级保护区。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证饮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第三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建设,优先安排退耕还林还草项目,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防治环境污染,保证水源充足、水质良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林业、农业、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第二章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第七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水源类别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又分为江河水源保护区和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其陆域从水域正常水位线起计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实行三级保护,按照防护要求,分别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户区。第八条饮用水江河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计算,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一百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二百米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三千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三百米的陆域。第九条饮用水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一级保护区:湖泊、水库水域,及其正常水位线外延一百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湖泊、水库向水坡区域或者正常水位线外延三百米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外延二百米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湖泊、水库二级保护区上界再外延三百米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五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外延三百米的陆域。第十条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五十五米的圆形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五十五米至二倍影响半径的圆环形区域;
(三)准保护区: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和补给条件确定。
承压含水层的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根据含水层水文地质和埋藏条件划定。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特别情况需要扩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保护区范围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划定地理界线。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划定机关予以公布,并由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设置标志牌和界桩。第十三条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水质标准;
(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
(三)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控制。第十四条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Ⅱ类水质标准;
(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
(三)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控制;
(四)补给源地为地表水的,该地表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