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31条的理解,破产法 31条

破产程序中,1年撤销权与6个月的撤销权有何区别?

这两处针对债务清偿的撤销权是有区别的,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是指债务人清偿的是“已经到期”的债务;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所发生的债务清偿行为可以由管理人撤销是针对“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因此,这两处区别在于“6个月”的规定适用的是债务人在对多个债权人承担债务并且已经到期的情况下,只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的行为;而“1年”的规定适用的是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破产法31条的理解,破产法 31条

拓展资料:

一、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是什么?

破产撤销权产生的原理从属于民法撤销权的理论基础。民法的撤销权,也称废罢诉权,源于古罗马法,为罗马法学者保留斯创制。罗马废罢诉权制度对后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很多国家建立了这一制度,但在立法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破产法上债权撤销权制度,一部分是破产法以外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从理论上讲,所谓民事行为的可撤销,是指民事行为成立后就引起了意思表示内容所要求的民事法律效果,但未充分具备有效条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这种民事行为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在当事人依法撤销以前其效力状态处于有效状态,但并非绝对有效,经当事人依法撤销后,从行为成立时不生法律效力,自始产生行为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法律效果;但撤销权人知其可撤销事由后不行使撤销权而承认其效力或者于法定撤销期间不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则成为绝对有效民事行为,其效力同于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

1、成立的前提不同。民法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续;而破产撤销权除此而外,尚须以破产程序开始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始,不得行使撤销权。2、权利的主体不同。对于民法撤销权的行使,是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并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而破产撤销权虽也有债权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撤销,而是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为之。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债务人的财产,而行使撤销权追回被债务人不正当处分的财产则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故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明确规定,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3、适用范围不同。破产撤销权较民法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并不局限于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凡是损害了债权利益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有恶意(有偿行为须恶意),无论其行为为积极或消极、无论其形式、内容是否合法,只要是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实施的,均可依法实施撤销。

破产管理人怠于履职,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吗

破产管理人怠于履职,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管理人与破产案件本身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但管理人以自身名义提讼并非其自身享有此项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职权。《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对于债务人的欺诈行为和偏颇性清偿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有什么区别?

(1)清算前提的不同。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那么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可见,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是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资产小于负债是破产清算的前提条件。(2)清算根本目的的不同因为强制清算的前提是资可抵债,所以强制清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梳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并不十分明晰,法律基本不对企业原来的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干涉。而破产清算的前提是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的目的就在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破产法》对债务人资产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例如,根据《破产法》第31条及第32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在进入破产清算之前所进行的影响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资产处分行为。这是破产清算区别于强制清算所独有的制度设置,管理人一旦行使该等权利,则有可能令债务人最终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得以增加。债权人也可以通过组成债权人会议积极地参与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的指定,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债权更好地实现。(3)适用法律的不同。强制清算主要适用《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法律规定,破产清算主要适用于《破产法》、《破产法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4)除债权人之外清算申请主体的不同。强制清算申请的主体除了债权人之外,股东也可以申请对公司的强制清算。《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将股东作为清算申请主体,体现了对股东权益的维护。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除债权人之外,债务人也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该法条的立法本意同样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5)清算组织的不同。强制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为清算组,由法院指定。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债务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清算组,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任命中介机构派出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也可以由中介机构派员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破产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为管理人,管理人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中介机构组成,可以由具有管理人资质的个人组成,也可以由清算组组成。但是原则上,管理人成员中不应包括股东。(6)对企业财产执行与保全措施的不同。强制清算程序的前提是企业的资产大于负债,所以强制清算的程序的启动不影响企业财产的执行与保全措施。而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尚未开始执行的,不得开始;已经开始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继续进行。这是破产程序中一条非常特别的规定,体现了破产程序优于执行程序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区别

一、破产撤销定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的区别1、民法与合同法中规定有民事撤销权,破产撤销权也是依民事撤销权的原理产生的,但两者有一定区别.(1)破产撤销权针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设置,适用范围同民事撤销权有所不同。(2)民法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而破产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只能由管理人统一行使。(3)民法与合同法上的撤销权,在与破产撤销权不相重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或破产程序结束后适用。2、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以维护债权人权益。3、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通常是指对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才到期的债务,提前到破产申请受理之前进行清偿,因其使本只能得到破产比例清偿的该债权得到了偏袒性的全额清偿,所以应当予以撤销。(5)放弃债权的。即债务免除、放弃权利,是指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对他人的债权,包括放弃债权等权利、不为诉讼时效的中断、撤回诉讼、对诉讼标的之舍弃等。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6、其他规定(1)因《企业破产法》第31条(应当撤销的5种行为)、第32条(无效的2种行为)或者第33条规定(个别清偿行为)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2)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①在此期间内追回的财产,应用于对全体债权人分配。②在此期间之后,债权人发现因无效行为而应追回的财产,或可行使民法、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追回的财产时,仍可行使相应权利追回财产,但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很明显的了解到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区别。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公司在破产的时候老板却偷偷把资产转移或者过度给其他人的,而造成公司其他成员经济损失的,其他人有权提前诉讼,要求撤销破产权。所以我们在遇到类似的事情的时候,一定要有效的用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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