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直诉案
直诉案件,是指没有经过逮捕程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直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没有被批准逮捕而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称为“直诉案件”。
直诉案件与其他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一样,都需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这三个阶段。
唯一不同的是直诉案件缺少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也就是说,直诉案件跳过了审查批准逮捕环节,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一般来说,这些案件都是危害程度不大,情节轻微的案件。
扩展资料:
案例:
昨天上午,高晓松被带到东城法院。出现在交警面前的高晓松,不再是那个衣着光鲜的音乐人,而是身穿橙色看守所号服的刑拘人员,他的编号是2号。虽然还是一头长发,但高晓松的发型显得有些凌乱,白色大背心,黑色七分裤,脚上穿着一双布鞋,穿着很随意。
看到媒体记者,高晓松并没有感到意外,他平静地听东城交通支队民警宣读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民警告知高晓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管部门给予其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同时,按照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证因醉驾被吊销的当事人,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交管部门同时查明,高晓松的驾照在2011年4月21日已经到期,其并未及时申领新驾照,构成逾期使用驾照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其处以1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两项处罚,高晓松当场没有提出异议,在法律文书上签字认可。
交警同时告知高晓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交管局或者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觉得……”高晓松之后还想对媒体说点什么,但由于其尚未接受审理,依法律规定被法警带走。今天下午,高晓松将在东城法院受审。据了解,对于被追尾车辆和受伤人员的损失,高晓松已委托他人帮助处理。
检方启动直诉机制
醉驾第一人李俊杰,是在看守所里收到吊销驾照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而高晓松是在法院内进行,民警解释了送达地点有所差别的原因。根据行政处罚程序,侦办机关必须当面向嫌疑人宣读行政处罚决定。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醉驾行为要吊销驾照,是一种吊销行政许可证的处罚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嫌疑人在被查处后三日内,有权利申请听证。
东城交通支队已于5月10日就其醉驾行为作出吊销驾照的行政处罚,向高晓松告知了其申请听证的权利,因高晓松未在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交管部门在申请期满后对高晓松进行了行政处罚。
但因为检察院启动了直诉机制,高晓松当时已被公诉至法院,因此,交管部门必须在法院的帮助下,才能见到高晓松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而李俊杰在看守所被告知吊销驾照时,他尚未被公诉。记者了解到,今后其他醉驾司机也将按照这一流程吊销驾照,将根据案件侦办的情况,在看守所或法院当面向嫌疑人宣读行政处罚决定。
参考资料:中国新闻网-高晓松驾照吊销今日午后受审检方启动直诉机制
非羁押诉讼是什么,规定是什么的
非羁押诉讼的含义
非羁押诉讼,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适用与严格慎重相结合;
(二)保证诉讼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三)惩罚犯罪与化解矛盾相结合;
(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
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能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特殊群体
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盲人、聋哑人或身体不适合羁押的残疾人;
4、严重疾病患者;
5、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的;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
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胁从犯;
4、犯罪后自首或立功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
2、涉嫌过失犯罪,有效控制损失、防止危害结果继续扩大的;
3、涉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什么是直诉案件?
公诉案件的对称。一般是有司法鉴定的轻伤害案件,个人凭鉴定结论到法院提起诉讼。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宣判前,对于前两类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类不能调解,但是可以和解,三类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诉,由法院审查;被告人还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
刑事案件直诉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直诉判刑。直诉案件是指,案件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公安机关认为情节轻微而采取取保候审,侦查完毕后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般来说,这些案件都是案情简单,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危害程度不大,不需要羁押,可能会被判处缓刑的案件。
具体程序是:公安机关在侦察完毕后,直接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同时将案卷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由后者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不捕直诉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所谓“不捕直诉”,是指对于没有经过逮捕程序,或者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的,正在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涉案行为人,而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在人民检察院认为涉案行为人有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中,“不捕直诉”的情况,是很多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忽视的。本文必须予以强调!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后,其往往认为已经“无罪”,误以为“释放证明书”即是办案机关认为其无罪的证明文件,在取保后没有继续进行有效的辩护。此后就很可能遭遇办案机关直接向法院移送起诉,导致涉案行为人人被判刑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