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的理解具体如下:

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得以实现。
2、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物权的效力
物权效力,是指大陆法民法理论对物权法律效力的概括。
【法律分析】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通常认为物权的效力主要包括三方面: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别的效力,其仅凭借权利人的对物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其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力,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依法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追索原物,以回复初始权利状态,有学说认为,物权的排别力和追及力均应概括为物权的请求权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有担保债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行使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论物权的效力?(论述题,回答篇幅尽量多一些)急
1、物权效力的概念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发生的法律效果。物权到底有哪些效力,学术界尚有分歧,(1)四效力说,即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2)三效力说,即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3)两效力说,即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而追及效力包含在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之中。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两效力说。2.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就物权间的优先效力而言,一般遵循以下规则:(1)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如留置权优于抵押权和质权;(2)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如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3)如果物权均进行登记,则先登记的物权优于后登记的物权,如数个登记的抵押权,先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登记的抵押权;(4)如果物权均不需要登记,则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如未登记的抵押权和动产质权发生冲突时,质权优先;(5)如果物权均不需要登记且均不占有,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无优先性问题,如多个不登记的抵押权发生冲突时,按债权比例受偿。就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而言,主要体现在(1)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2)在破产程序和强制程序中,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承载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应予特别注意的是,物权优于债权是一般原则,买卖不破租赁为例外。3、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妨害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物上请求权,也称为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发生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请求权。首先是请求权,及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一种独立于物权的请求权。其次,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发生。其三,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其命运和物权相同,即其发生、移转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至于让与物上请求权可以作为动产物权的交付方法,例如第三人无权占有某项动产时,出让人转让其享有的返还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这是因为双方已经有了物权转移的合意,以此方法而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不是将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分离而单独让与。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1)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的完美状态为目的,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一种索求性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来自于物权的支配内容,是一种从属性的内容,物权请求权不能转让;而债权请求权可以转让。(3)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4)物权请求权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只需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侵害物权的行为便可;而债权请求权中,债权人一般应对债务人负过错的举证责任。物权请求权的种类:(1)确认物权的请求权;(2)返还请求权;(3)排除妨碍请求权;(4)恢复原状请求权;(5)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受除斥期间的限制。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以诉讼的方式进行,物权人可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
简述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为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其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由物权的支配性所决定的,是物权与债权区别的一个方面。由于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因此,在标的物被移转时,物权的权利人得直接基于物权追及到该物行使权利,从而可以充分保障物权人的权利实现。当然,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有限制的。当取得财产的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时,即构成善意取得时,则物权的追及效力被中断,第三人可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只能通过其他方法加以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