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措施案例分析怎么写,非关税措施案例分析

求几个中国企业遭遇非关税壁垒的案例

2003年2月,意大利弗德庞特皮革公司(FODERPOINTSRL)以中国最大的皮革出口商———远东皮业集团香港子公司交易产品化学指标超标为由,将后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以前交易的所有损失,并利用意大利法律的特有规定通过法院扣押了后者应收的货款。在有关政府部门和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的协助下,通过积极应诉,远东皮业集团成功地赢得首场官司的胜利,解除了法院的扣押,收回了货款。但弗德庞特公司不服判决,又提出上诉。远东公司于2004年3月向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意大利弗德庞特公司,理由是后者涉嫌商业诈骗。目前,中国和意大利地方法院正在分别审理此案。对于远东皮业集团,乃至整个中国皮革企业,这不是一场简单的贸易纠纷。因为如果败诉,不仅货款会被追回,而且由于赔偿金额巨大,目前的货款不足以偿还,远东集团任何进入意大利的货款都会被扣押,以抵偿赔款的不足。这意味着中国皮革行业的旗舰企业将无法进入世界顶级皮革市场,同时将有更多的中国皮革企业为此担忧,徘徊在意大利的非关税贸易壁垒门外。远东皮业集团是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之一,经过10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猪皮革产销企业,公司年生产加工猪皮革950多万张,产品销往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印尼、印度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远东集团2000年开始开拓意大利市场。意大利是全球最顶级的皮革市场,中国皮革企业要做大做强,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到意大利去拓展市场。抱着这种信念,远东集团与弗德庞特等意大利皮革公司开展了大量高起点的业务合作。据了解,远东集团与弗德庞特公司在2000年建立贸易关系,此后生意来往一直较稳定。但到了2002年5月,该客户订单突然锐减,几乎终止采购。到10月,经过协调沟通,双方又开始了商业来往。弗德庞特公司当时同意订一个货柜,称等货到后看看质量,再讨论新的业务。为表示诚意,远东集团在价格上给予了很大优惠,付款方式也定为60天远期信用证。为了双方的合作,远东公司对这批货十分重视,完全按照客户的各项要求来生产。出货前还快递了两张皮给客户验收。货物于12月发往意大利,之后一切顺利,对方银行也已承诺付款。然而,就在付款期限届满的前几天,对方银行向远东方银行发来电函说,客户向当地法院申请了禁止令,此笔货款被法院扣押。经过询问,远东集团才知道弗德庞特公司是以2000年初至2002年5月期间收到的货物化学指标超标为由,将他们告上地方法院,并要求法院将本次交易货款扣押,以充当日后赔偿的资金。远东皮业集团董事长王敏对此提出质疑,因为根据通行的国际惯例,在货物到港后,买方要提出索赔最多不超过28天,否则视为接受。而弗德庞特公司的索赔期限早已过期;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在提出索赔时至少80%以上的货物必须保存完好,但弗德庞特公司早就将这批货物卖光;最重要的是,弗德庞特公司诉讼请求中提出的远东集团皮革六价铬超标问题不成立,因为欧盟乃至全球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具体制订皮革六价铬含量标准。远东集团毫不犹豫地予以反击,他们首先与中国皮革协会取得了联系,一边汇报案情,一边共同研究紧急应对方案。在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的帮助下,3月,公司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顾问处及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法务部联系,并委托后者的律师作为远东集团本案的中国代理律师。同时,公司又在意大利委托了一名当地律师作为本案代理。4月24日,意大利地方法院第一次聆讯。7月,远东集团将相关的情况向国家商务部做了整理和汇报。9月12日是意大利地方法院做出裁决的日子,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辩论得很激烈。经过审理,意大利地方法院正式宣布扣押令无效,远东公司成功收回了货款。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输了官司的弗德庞特公司似乎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挫败,10月他们又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驳回原判。更为关键的是,远东集团皮革产品是否化学指标超标的问题还没有正式审理,等待远东集团的或许会是漫长的诉讼之旅。

非关税措施案例分析怎么写,非关税措施案例分析

中国遭遇非关税壁垒的案例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barrier),又称非关税贸易壁垒,指一国政府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办法,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其目的是试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发展。非关税壁垒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是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出口许可证制等;后者是指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和标准,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进口押金制、苛刻的技术标准和卫生检验规定等。

一个案例:

从1999年1月1日起,欧盟贸易委员会对蜂蜜产品实施卫生监控计划,要求出口蜂蜜到欧盟各成员国的第三国,都必须在此之前提交对蜂蜜中残留物质进行监控的保证计划,否则欧盟将禁止该国蜂蜜进口。

蜂蜜是我国传统出口商品。1996年出口量约为10万吨。其中40%销往欧盟国家,年创汇达1.1亿美元,居世界首位。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1997年的出口量下降到4.8万吨。1998年又比1997年有所减少。据了解,蜂蜜产品直接涉及人类安全卫生,各国对此十分敏感。自80年代日本提出蜂蜜中抗生素限量要求,90年代初欧洲提出杀虫眯的限量要求之后,我国对养蜂技术作了许多改进,已停止使用杀虫眯等高残留量的敏感药品。但是,由于卫生监控体制不够健全,一些蜂农对抗生素、螨克等药物使用量、使用方法不当,出口蜂蜜中残留药物超标的现象没有从根本上消除。

欧盟是我国蜂蜜的主要销售市场,在当前我国蜂蜜出口不景气的情况下,欧盟又将蜂蜜列为80%的植物性产品和20%的动物性产品,并依据其1996年4月29日制定的96/23EC指令性文件,实施对蜂蜜产品的卫生监控计划,对四环素、链霉素、磺胺、螨克等药物和杀虫剂提出严格的限量要求。此外,国外一些客商还要求对苯酚、硫磺、C13、酵母菌等进行检验控制,这将使我国出口蜂蜜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技术性贸易壁垒案例

电子产品方面的有UL,CE,ROHS,SASOO等认证

纺织品方面有偶氮燃料的禁令.还有:

水产品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贸易壁垒

(陈述平,刁书章,牟玉成)

加入WTO,渔业行业同样面临着新的挑战。要搞清楚什么是WTO非关税壁垒及其有关协议和贸易规则,才能提出相应对策,才能“趋利避害”,使我国渔业得以健康持续发展。

一、非关税壁垒及其WTO规范非关税措施协议

非关税壁垒,指国际贸易中除关税外的各种限制商品进口的措施。非关税壁垒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两大类。前者是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和出口许可证制等。后者是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海关手续或通过外汇管制,间接地限制商品的进口,其主要措施有:实行外汇管理、对进口货征收国内税,复杂的海关手续,繁琐的卫生安全质量标准以及包装装潢标准等。鉴于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对世贸组织成员的歧视或构成不公正竞争,WTO制定了一系列协议,以便规范各国非关税措施的使用。

1�《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

该协议是寻求确保技术规章和标准以及检验和认证程序不至于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该协议承认,各国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有权采取此类措施。也允许各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取保达到其保护标准。协议鼓励各国采取那些合适的国际标准,但是这并不要求因为标准化而改变其保护水平。协议制定了一个良好行为守则供中央政府机构准备、采纳和应用标准时有所遵循,同时也规定了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应该据以制定和实施技术规章。协议要求,为确定产品和国家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应该公正和透明,特别是在国产货物和相应的进口货物之间尤其应该如此。另外,协议还鼓励各成员国相互承认合格评定结果。

2�《动植物卫生安全检疫协议》

该协议涉及食品以及动植物的卫生安全规章。协议承认政府有权采取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规定,所有的措施必须以科学为依据,应该仅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限度内实施,而不应该在情况和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实行武断和不正当的歧视。该协议鼓励成员国将他们的相关检疫措施建立在现存相应的国际标准、指导方针和建议的基础上。但是有科学理由或经适当的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各成员国可以保持或引入导致更高标准的措施。如果出口国向进口国证明了它的标准已经达到进口国相应的健康保护水平,则协议各成员国有义务接受其他国家的同等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标准。协议包括有关控制、检查和批准手续的条款。对于新的或变更了的动植物卫生检疫规章,各成员必须事先通知。

3�《原产地规则协议》

该协议要求WTO成员国保证他们的原产地规则必须是透明的,并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限制、扭曲和干扰。它们必须一贯、统一、公正、合理地加以管理。它们必须建立在肯定的标准上(也就是说,它们应该表明哪些应该授予原产地证明,而不是表明哪些不授予原产地证明)。更长远说,协议目标是协调各种原产地规则,而不仅仅限于那些与给予优惠关税有关的规则。

二、水产品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

1�水产品卫生安全方面

WTO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在水产品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各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和规章以及制定的标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防碍水产品国际贸易的现象。联合国贸发局在其“水产品贸易存在的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在国际水产品贸易中,除数量限制外,象卫生标准等非关税措施已构成了对水产品国际贸易的扭曲和壁垒。例如,1999年,澳大利亚政府依据该国的动植物检疫条例禁止进口加拿大的三文鱼。根据该条例,澳大利亚称来自加拿大的三文鱼有可能将病菌带入澳大利亚,污染其湖泊和河流并最终导致对澳国水产养殖业的破坏。由于缺乏科学的依据,这样的规定将构成贸易壁垒,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澳大利亚的水产养殖业,类似这样的保护措施是站不住脚的。

2.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是现代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过分严格的技术标准、卫生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标准,从而提高产品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例如:加拿大和欧盟关于沙丁鱼罐头标签的争议。根据欧盟的标签条例规定:标签上的内容必须与罐头里的内容物一致,而加拿大制造的贴有沙丁鱼标签的罐头,其内容物是鲱鱼,因此不符合欧盟的要求,被拒绝入境。

美国“易腐败食品条例”规定:对于易腐败的食品,在其检验结果未得到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的认可时,不允许通关放行。问题在于对于新鲜的水产品其检验时间之长,有可能超过食品的保藏期,最终导致产品的报废,对出口商造成损失。

法国和美国都对进口扇贝柱规定了其水分与蛋白质的比例,而没有考虑此比例会受季节的影响而变化。凡是不符合此标准的扇贝柱将被拒绝进口,这样的标准有违TBT/SPS原则。

最典型的案例是美国禁止进口来自墨西哥的金枪鱼。因为根据美国的哺乳动物保护法案,墨西哥不能证明在其捕获金枪鱼同时没有兼捕海豚。

3�反倾销

反倾销是WTO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有效手段,也是用来对付非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倾销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领域内,并因此对该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的行为。因此,反倾销已构成世贸组织多数成员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1987年到1991年,美国对加拿大的盐制鳕鱼强征26%的反倾销关税。随后,美国又对挪威的冰鲜三文鱼征反倾销税,美国和挪威的三文鱼事件最后打到WTO进行仲裁。

4�进口许可程序

进口许可证制度和进口配额制在发展中国家仍然被广泛使用,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挪威、芬兰等国家也在使用。

5�反补贴

目前各国对渔业或多或少都有补贴。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调查显示,目前全世界对渔业行业的补贴达到了70到150亿美元,影响到35%的海洋渔业种群的可持续利用。特别是发达国家对捕捞行业的补贴尤为显著。目前,国际社会对由于渔业补贴造成海洋渔业资源的破坏极为关注,相信在未来几年,渔业的补贴问题将成为争论的焦点,各国的反补贴措施也将随之出台。

6�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协议》第19条规定:在既不存在补贴,也不存在倾销的情况下,造成国内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价格下降或阻止价格上升或者对国内相关产品和企业的产品造成消极影响的,如:销售额下降,库存率增加,开工率不足以及利润率下降等,进口国也有权通过提高关税和采取进口数量限制等措施限制该产品的进口。目前,我国甲鱼、对虾以及三文鱼生产都得到大力发展,但从国外进口的甲鱼、北极甜虾和大西洋三文鱼却不断增长,限制它们进口,将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甲鱼、对虾和三文鱼生产。实施保障措施必须对所有国家采取措施,而不是针对某一国。

三、非关税壁垒对我国水产国际贸易的影响

1�不利于我国水产品的出口

虽然我国水产品的对外贸易在过去几年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应该看到随着国际上对水产品的卫生安全检疫和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日益的强化,我国水产品出口也面临严峻的形势:例如,日本对我国鳗鱼出口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检验程序并增加了检验项目;欧盟和美国都对水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实行强制的HACCP法规。虽然我国也于1997年开始推行HACCP水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但由于投资大,使许多企业无法实施软硬件的改造,减弱了出口能力。

2�使我国的出口水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下降

1999年,英国以在中国出口的观赏鱼中检出鲤春病毒为由,禁止进口中国的观赏鱼。随后,其他欧盟国家也相继出台了禁止从中国进口金鱼的决定,给观赏鱼行业造成很大的打击。事实证明,中国生产的金鱼根本就不带有鲤春病毒,完全是由于英国等国家为保护国内观赏鱼市场所采取的临时措施。1996年,美国对我国生产的淡水小龙虾采取反倾销措施,征收高达200%的关税,严重限制了中国淡水小龙虾的出口能力。未来,此类事件将会继续发生,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3�生态环境的恶化将影响我国贝类的出口

欧盟的法规对贝类的养殖生态环境提出了严格管理要求。从1997年,欧盟就禁止从中国进口贝类产品,直到现在还未解禁。贝类养殖环境的恶化是其中的主要原因。加强中国海域贝类养殖环境的管理,并建立相应的贝类净化设施是保证中国贝类出口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4�生态标签将成为新的非关税壁垒

目前英国海洋管理委员会率先在英国联合几大国内超市实施所谓的生态标签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增加消费者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关注。据粮农组织调查统计,目前世界上35%的海洋渔业种群已被充分或被过度利用。为确保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英国海洋管理委员会提出使用生态标签来管理海洋渔业资源。这样会昭示消费者更多地关心海洋生态环境,不要购买有损于环境的水产品。如果此项措施得到实施,将成为新的非关税壁垒对我国的出口特别是远洋和近海捕捞的水产品出口产生消极影响,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四、积极利用WTO有关规则开拓中国水产品的对外贸易

1�运用世贸组织的有关条款,实施合法保护

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可以享受过度期安排和关税保护程序。也可以利用“例外条款”等国际市场通行的规则并努力扩大在我国的适用范围。

2�积极借鉴世贸组织中西方成员国通行做法

入世后,可以通过参与制定和规范国际贸易规则,主动地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HACCP质量管理体系已在中国出口美国和欧盟的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但是,由于美国与欧盟HACCP法规的不统一性,加重中国的水产企业的负担,建议中国政府积极参与FAO/CODEX有关HACCP质量体系规则的讨论,并制定统一性好,操作简单的HACCP质量管理体系。

3�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机制减少单边歧视性制裁

利用世贸组织允许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国际收支、进口紧急措施等条款,相应加强法规建设和立案、调查、投诉工作,保护民族工业。

4�利用技术标准等手段构建产业保护体系

目前,欧盟只给予中国120多家水产品生产企业(或船只)的出口权。这严重限制了中国水产企业向欧盟出口的能力,剥夺了有关合格企业出口欧盟的权利,是典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目前,世界范围的有关生态标签的争论日趋激烈,生态标签问题不应成为水产品国际贸易中新的非关税壁垒。

5.在执行中学会保护自己

非关税措施的建议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对外贸易发展面对的重要考验之一是,认真研究各种非关税措施的演变及影响,积极应对非关税措施的滥用,妥善解决贸易摩擦,同时注意合理、有效地运用非关税措施,促进和保障我国相关产业和市场的发展,实现产业发展战略,维护自身贸易利益。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正确理解、客观认识非关税措施的“双重性”,冷静分析和甄别各种非关税措施的内容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不可“泛壁垒化”

贸易保护大量地存在于当今的国际贸易活动中。但是我们对非关税措施的认识尚存在一些偏差,甚至认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取消所有非关税措施。在现实中,人们更多地是注意到非关税措施对贸易的限制作用,却忽视其对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积极作用。我们的舆论、研究等更多的是讲“技术壁垒”、“绿色壁垒”,而不是国际上通常使用的“技术标准”、“环境要求”。这种不同的表述实际上反映了不同的心态和贸易观。客观地认识非关税措施的存在及发展,是我们有效制定、正确实施、积极应对非关税措施的前提。我们应当用积极的思路,而不是消极对抗的态度去对待非关税措施的演变。对于受到的一些局部的不公平待遇,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耐心进行解释,据理力争,具体问题,具体解决。

2、加强对非关税措施问题的研究,特别要认真研究世贸组织规则,提高运用和驾驭国际规则保护自己、发展自己的能力

非关税措施发展快,其关注的焦点、实施的手段、采取的方式、保护的动机、产生的影响等,都会伴随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向。要应对非关税措施的演变及影响,必须加强对非关税措施的研究,不断深化认识,做到从容应对。目前,我们对非关税措施的关注很不够,基础性的数据不完整,研究缺乏全面性、前瞻性,往往是实际工作中出现问题在前,主动的应对性研究在后,不能适应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现实。

加强对非关税措施问题的综合性研究主要包括:

1)认真研究非关税措施发展态势,对其内容、结构、特征、法规的出台时机等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分析。

2)密切关注主要贸易伙伴特别是发达国家运用非关税措施的动向,对其进口制度、体系的信息进行系统收集、分析,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详细而科学的评估和分析。

3)深入研究世贸组织规则对非关税措施的原则和规范,目前要关注世贸组织“多哈发展议程”对非关税措施内容的谈判,了解其他成员的态度及提案。

4)特别重视新形势下出现的与“标准”有关的非关税措施,了解与研究各种国际标准,包括质量标准、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

5)加强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和积累,从案件发生的萌芽、正式立案、最后结束、事后引起的连锁影响等多方面跟踪分析,积累典型案例,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3、制定总体的、积极的、长期的应对非关税措施的战略规划,而不仅是提出零散的、被动的、短期的解决办法,既要“避害”,也要“趋利”

如何应对非关税措施的随意、武断使用已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现在和未来对外经济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关税措施的复杂性在于其具有多部门综合作用的趋势。这要求发展中国家作出战略性和积极的反应,而不是基于单个、被动和短期的解决方法。此外,面对将政策和能力建设方面的措施融为一体的复杂性,也需要发展中国家必须作出一个战略性和前瞻性的响应,而不仅仅是提出一个零散的、被动的解决方案。因此,应对工作是一项综合工作,需要国内有关政府部门、行业中介、企业和学术机构共同参与完成,形成合作关系,制定出应对策略。

1)明确对待非关税措施的战略目标。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世贸组织框架下的贸易保护机制及允许采取的非关税措施保护本国市场。培育企业及产品的竞争优势,分享国际贸易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双边或多边的交流和协调,提高对外谈判和磋商能力,有效应对其他国家对非关税措施的滥用,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我们的战略目标是,无论是突破非关税壁垒的障碍,还是运用非关税壁垒,最主要的目标是提高相关产业的竞争力,而不是单纯的保护。

2)抓住重点,对待主要的非关税壁垒。在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贸易中,重点关注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及服务贸易领域的壁垒;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中,重点关注进出口方面的限制、反倾销问题、通关环节中的壁垒。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四体联动”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应诉工作机制。今后要进一步健全和充分利用该工作机制,积极引导、支持、鼓励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特别是在关系我国重要产业出口的领域加大应诉力度。

我们面对的最具紧迫性的课题是加快建立健全自己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对我国的市场或产业提供必要的保护,并引导企业积极、有效应对国外技术壁垒。我们要完善《对外贸易法》的有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加快建立健全有关市场准入以及技术、质量、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构建一整套高效的出口技术服务体系,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和鼓励相关的技术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为企业出口经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加快对标准的研究和转化,着力构建基于世贸组织规则、符合中国国情、服务国家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标准体系。加强在标准化领域中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改与协调工作,争取将我国具有优势项目的标准纳入到国际标准体系中。要制定和实施与国际接轨的检验监测标准,加大对动植物检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增强动植物检验监测能力,形成一套与国际接轨的产品安全管理模式。加快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大量培养熟悉国内外法律法规和国情,了解国际商业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综合型人才。

4、有效利用各种渠道和工具获取相关信息,大力加强对外贸易信息服务,向企业和进出口商提供及时、正确和有效的信息和咨询。

通过分析案例可以看到,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目标市场准人条件的变化不敏感,信息传递不及时、分享以及应对工作缺乏互动,是对我国造成损失或造成被动局面的重要因素。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运行良好的信息机制,实现信息的有效收集、扩散和共享就显得尤为重要。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经贸环境,有效地收集并发布有关新的非关税措施方面的信息非常重要。我们要关注对国外市场产生影响的技术规定和标准制定前的意见咨询,注意从双边或多边的渠道获得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有效地利用各种渠道获取信息,包括世贸组织各成员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协议》的通报资料、各商业渠道发布的自愿性标准、买方要求和准则以及一些咨询网站发布信息等。我们要借鉴国外的一些可行性的经验,加强对出口商多层次、多渠道、高效率的信息服务体系的建立,通过将有关的信息很好地加以处理,以快捷、有效的方式提供给企业和进出口商,提供较完善而系统的相关咨询和指导。

5、建立有效的应对预警机制,变被动为主动,将防范和应对工作前置化

建立和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是保证外贸持续增长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条件。在风险防范机制中,有关非关税措施的内容应当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作为一种贸易救济的监控及快速反应机制,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运作机制。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对外贸易法》已将“外贸预警和应急机制”补充进来。我们要在已有的各类预警系统基础上,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数据交换,及时把握进出口变动情况,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市场信息方面的优势,建立起多层次、多视角、多渠道的预警体系。

6、企业要提高标准化意识,积极开展国际认证,提高产品自检自控能力,避免低价竞争,通过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中,必须苦练内功,不能永远凭借廉价劳动力的优势进行数量扩张,单纯追求规模。

1)企业要加快标准化生产步伐,从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到产品加工销售,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要重视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与品牌,增强自身技术力量,积极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使产品符合进口国技术标准的规定。

2)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做好出口产品原产地认证、国际质量认证、安全认证、环保认证等,获取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通行证。

3)企业要结合国际市场发展的特点,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建立和完善出口食品、农产品基地备案制度,加强源头管理,提高自检自控能力。

4)要把应对反倾销列入企业的常态管理中,规范自身的法律制度,重视日常经营管理,加强自律,积极主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有效地参加反倾销应诉。

7、政府要在多双边的磋商和谈判中关注非关税措施问题,积极通过多双边的渠道消除对我国歧视性的非关税措施,为企业争取相对公平的外部环境

在实践中,各国都在努力通过交涉、磋商或谈判等途径,消除贸易壁垒。因此,我们要提高对外谈判和磋商的能力,通过各种机会和渠道,消除对我国歧视性的非关税措施,尽力消除和避免非关税措施的负面影响,努力为企业争取一个相对公平的外部环境。

1)支持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相关组织的活动和国际规定及标准制定的意见咨询和评议,力争在制定初期消除其中不合理的部分。

2)在多双边的磋商和谈判中关注非关税壁垒问题,争取与主要贸易伙伴在进出口产品市场准入方面建立合作磋商机制。

3)通过推动和倡导贸易投资便利化,从局部率先消除或突破某些非关税壁垒的制约,并积极探索化解贸易摩擦同推进区域经济合作相结合的新思路和新途径,努力建立稳定、公平的对外经济环境。

8、有效利用世贸组织的机制减少非关税壁垒带来的不良影响,灵活处理国际贸易争端,改善对外贸易环境

世贸组织机制的通报讨论、监督执行、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等,是维持该组织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也为我们参与和运用多边贸易体制,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渠道。我们要利用参加世贸组织活动的机会,了解其他贸易伙伴贸易政策和具体措施的变化动向,同时对于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和制度的行为提出我们的关注和警告,尽力消除一些矛盾和对抗。对于隐蔽性的贸易壁垒,尤其是以各种标准为借口设置的壁垒、严重危害我国产业发展的重要案件,必要时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切实维护我国企业的贸易利益。

非关税壁垒措施——专营的案例

在各国对外贸易管理中,为达到限制进口,保护本国的生产和企业,除了海关管理中采用的关税措施,即我们通常说的关壁垒外,还有一些不同的措施,我们称为非关税壁垒措施。它比关税壁垒更具隐蔽性和歧视性,对进口的限制作用更大。

非关税壁垒一般有几下几种:

1、进口配额制;

2、“自动”出口配额制;

3、进口许可证制;

4、外汇管制;

5、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

6、政府采购政策;

7、国内税;

8、进口最低限价以及禁止进口;

9、进口押金制;

10、海关估价制;

11、进口商品征税的归类;

12、技术标准;

13、卫生检疫规定;

14、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

求2013至2015中国企业遭遇非关税壁垒的案例最以上好3个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以外各种限制进口的措施,可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

(一)直接的非关税壁垒也称直接的数量限制,是由进口国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加以限制,或迫使出口国直接限制商品的出口。主要有:

1、进口配额制

 又称进口限额,是一国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所规定的限额,在规定的限额以内商品可以进口,超过限额就不准进口,或虽不完全禁止进口,但要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

 进口配额主要有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两种。绝对配额又分为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

2、“自动”出口配额制

 所谓“自动”出口配额制是出口国在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下,“自动”规定在某一时期内某种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配额,在限定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因此它带有明显的强制性。

 “自动”出口配额制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由出口国在进口国的压力下单方面决定向某一国家出口某种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另一种是出口国与进口国通过谈判签订的“自限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安排”,规定“自动”出口的限额。

3、进口许可制

 一国规定进口商进口某种商品须事先申领许可证,并凭许可证进口商品的制度。

 从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上看,进口许可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另一种是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从进口商品的许可程度上看,进口许可证一般可分为公开一般许可证和特种进口许可证。

4、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是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外汇的收支、结算、买卖和使用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二)间接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1、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

 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往往通过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进行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从而导致对外国产品的歧视和限制,称为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

2、歧视性的国内税

 指的是用对外国商品征收较高国内税的办法来限制外国商口的进口。

3、最低进口限价

 由一国政府规定某种商品的最低进口价格,凡进口商品的价格低于最低限价时,就征收进口附加税甚至禁止进口。

4、进口押金制

 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将一笔现金无息存在指定的银行,方能获准进口。存款须经一定时期后发还给进口商。这种办法增加了进口商的进口成本。

5、专断的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是指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进口的商品价格进行审核,以确定或估定其完税价格。专断的海关估价是指有些国家不采取通常的海关估价办法,而专断地提高某些进口商品海关估价,以增加进口商品的关税负担,阻碍商品的进口。

6、贸易技术壁垒

 指的是进口国家有意识地利用复杂苛刻的产品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等来限制商品的进口。

纯手打,望采纳1

本文链接:https://www.9gupiao.com/lushi/103209.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