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亲属权的民法保护(从本案看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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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亲属权的民法保护(从本案看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

本文目录一览:

1、 从本案看亲属权的民法保护

2、 从本案看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

3、 从本案看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

4、 从本案看名誉权法律保护的缺失

一、从本案看亲属权的民法保护

[案情]吴云霞、吴玉华与吴林(1927年出生)系同胞姐妹。吴林与丈夫高善文婚后无子女,高善文于1997年前后去世。1983年,苏达(1943年1月1日出生)因租用吴林邻居吴长才的房屋与吴林相识。吴林认苏达为其干儿子。2003年底,吴林在清河区繁荣村的房屋面临拆迁,便要求住到苏达家,苏达同意。2004年4月1日,吴林因房屋被拆迁而与淮安市清河区拆迁办公室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1份,协议约定吴林回迁安置房位于清河区金佳园小区B1幢506室与202室,面积合计为193.43平方米。同年5月6日,吴林与苏达在淮安市清浦区浦楼法律服务所签订了《赠与书》1份,并由该所进行了见证。赠与书载明:一、赠与...

二、从本案看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

「案情」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第三人刘某系原告之母。王某诉称,在2000年11月,王某和李某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李某多次到王某家无理取闹,并公开宣扬王某的个人隐私,使王某精神受到极大损害,并导致王某的母亲刘某病情恶化。因此,请求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判令李某停止宣扬王某隐私,赔礼道歉,赔偿王某及刘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判」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7月10日结婚,因原告患“先天性无阴道症”,被告于2000年9月份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原告返还被告财物7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原告没有主动履行判决...

三、从本案看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

「案情」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第三人刘某系原告之母。王某诉称,在2000年11月,王某和李某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李某多次到王某家无理取闹,并公开宣扬王某的个人隐私,使王某精神受到极大损害,并导致王某的母亲刘某病情恶化。因此,请求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判令李某停止宣扬王某隐私,赔礼道歉,赔偿王某及刘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判」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7月10日结婚,因原告患“先天性无阴道症”,被告于2000年9月份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原告返还被告财物7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原告没有主动履行判决...

四、从本案看名誉权法律保护的缺失

[裁判要旨]

新闻单位进行新闻报道,对报道所涉内容真实性依法负有审查核实义务,否则致使报道失实,应承担名誉侵权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本案案号:一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漳民初字第36号;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民终字第219号

案情

2001年10月10日,漳浦天福茶博物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浦天福公司)为乙方与云南省思茅地区镇沅自治县人民政府为甲方订立《古茶树认养协议》,约定由乙方长期出资认养镇沅县有2700年树龄的野生古茶树。后乙方依约于2001年12月11日至2004年3月29日分别五次电汇给镇沅县古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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