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的电话报案行为能否构成自首犯罪?案发后的电话报案行为能否构成自首犯罪?今天给各位分享案发后的电话报案行为能否构成自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案发后的电话报案行为能否构成自首?、2019主动投案自首的最新法律规定、“双规”时的交代能否认定为自首?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裁判规则】
法律规定自首制度的意义在于:行为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既免除了司法机关为查明案情所需的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从而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又因行为人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的行为,反映出其人身危害性的消减。因此,在电话投案时虽不要求被告人对犯罪行为进行详细地供述,但基本的犯罪要素(发上了犯罪、犯罪行为由谁实施等)是应该交待清楚的,否则就不能构成自动投案。如果行为人在向警察报警时并未交待是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只能是报案而并非投案,其行为只是向司法机关报告案件的发生,并不包含投案所要求的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自愿接受国家司法机...
【裁判规则】
法律规定自首制度的意义在于:行为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既免除了司法机关为查明案情所需的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从而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又因行为人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的行为,反映出其人身危害性的消减。因此,在电话投案时虽不要求被告人对犯罪行为进行详细地供述,但基本的犯罪要素(发上了犯罪、犯罪行为由谁实施等)是应该交待清楚的,否则就不能构成自动投案。如果行为人在向警察报警时并未交待是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只能是报案而并非投案,其行为只是向司法机关报告案件的发生,并不包含投案所要求的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自愿接受国家司法机...
自首情节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个困扰司法机关的突出问题,就是“双规”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交代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
要准确地分析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分析“双规”与自首的性质。“双规”是指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党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纪检监察机关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内交代问题的一种组织措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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