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成员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破产清算组成员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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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成员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破产清算组成员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

本文目录一览:

1、 破产清算组成员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

2、 破产清算组成员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

3、 拼车违法界限如何定义

4、 骗取贷款罪

一、破产清算组成员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

「案情」被告人张某原系启东市粮食局聚星粮站副站长,2002年9月4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年9月,启东市粮食局下属企业启东市汇龙粮油制品有限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2002年9月29日,启东市粮食局提出该公司破产清算组建议名单,并经启东市市属企业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同意。2002年10月8日,启东市人民法院指定张某担任该市汇龙粮油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任清算组现金会计,具体负责破产企业的现金管理、粮油储运、油票的回收管理等工作。2002年10月至2003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开票据,冒领钱款”等不法手段,侵吞、骗取公共财产10万余元。后检察机关以...

二、破产清算组成员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

破产清算组成员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

破产清算组成员可以构成贪污罪主体。

清算组是指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最高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又进一步明确: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我国《公司法》亦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

三、拼车违法界限如何定义

于是,在交易类网站、拼车APP、车友会、QQ群中“过年拼车回家”的话题也热起来,找乘客、找车主的帖子非常多。

“本人有私家车一辆,上海工作,家住南京,回家过年,还剩下3个车位。”

新近买车的朱小姐在某交易网站上发出这样的帖子。朱小姐说,她今年要开车回家过年,考虑到上海回南京单趟的路费油费也要几百块钱,希望找两三个人摊薄成本。

法小宝发现很多开“长线”回北京、上海、四川等地方的车友,都有朱小姐这种想法,他们选择拼车的目的都是减轻费用负担,并且缓解旅途疲劳。

拼车的违法界限如何定义?

法小宝提醒,拼车到底有没有违法,还得具体原因具体...

四、骗取贷款罪

概念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骗取行为是欺诈类犯罪所共有的特征。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对权益作出处分。

认定

骗取贷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看银行是否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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