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何区别(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的联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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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何区别(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的联系是什么)

本文目录一览:

1、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何区别

2、 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的联系是什么

3、 滥用职权罪应当如何认定

4、 滥用职权罪损失认定如何进行

一、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何区别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何区别

一、犯罪客体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二、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的联系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的联系是什么

两罪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体相同。两罪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侵犯的客休相同。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

(三)客观方面有相同之处,都是结果犯,即滥用职权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未造成重大损失,属于一般的犯罪行为,可以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

三、滥用职权罪应当如何认定

滥用职权罪应当如何认定

一、犯罪客观方面

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二、犯罪主体

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犯罪主观方面

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

四、滥用职权罪损失认定如何进行

滥用职权罪损失认定如何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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