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两高”重拳出击,严惩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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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两高”重拳出击,严惩渎职罪)

本文目录一览:

1、 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 两高”重拳出击,严惩渎职罪

3、 滥用职权罪罪名解析

4、 滥用职权罪主体应包括村官吗

一、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7日

法释〔201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

二、两高”重拳出击,严惩渎职罪

两高”重拳出击,严惩渎职罪

首次明确滥用职权罪定罪量刑标: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

三、滥用职权罪罪名解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和过失。

(三)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各领域的管理活动。

(四)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

四、滥用职权罪主体应包括村官吗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以下简称村官)成立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作出解释,《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就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受贿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相比之下,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却没有把村官规定为渎职罪主体。笔者认为,对村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予以犯罪化,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应包括村官。理由如下:

第一,村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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