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口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口诀一样吗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口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口诀一样吗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指什么?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的原则是:第一,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第二,正确处理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理,但是不应当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第三,由于当前我国的行政法还不完备,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还不够健全,因而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还不宜规定过宽,而应逐步扩大。

根据以上原则,行政诉讼法确定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行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了以上各项之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怎样理解和掌握?

中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特点是:

①规定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

②它解决的纠纷,是政府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

③它规定的行政诉讼,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

④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⑤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拘留、临时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以及警告等行政的处罚不服的。《行政诉讼》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

一是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

二是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是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范围问题的研究,从行政诉讼法起草时就受到立法和理论部门的高度关注。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试图界定受案范围,但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只不过是法律迁就现实的一种表现,是行政诉讼制度初步建立阶段的历史现象。

所以随着行政诉讼法实施10多年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原则的确立,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诸多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不断引发学术争论,并有升温的趋势。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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