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建筑施工所得税怎么处理的(所得税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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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建筑施工所得税怎么处理的(所得税账务处理)

一、建筑安装外地经营个人所得税怎么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建筑安装外地经营个人所得税按照,工程所在地规定缴纳。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据此,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提交回答个人所得税。

二、建筑业异地企业所得税怎么交计算公式

根据《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

一、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能够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按照开票数额的0.2%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在注册地区县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总机构出具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证明文件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开票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虽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但不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开票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外地施工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一、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3、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4、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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