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权利是哪些行为(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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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权利是哪些行为(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性质

剥夺了一个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被剥夺选举权的人有哪些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实施了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其犯罪性质决定了对他们除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外,不论判处何种刑罚,都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类型,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但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犯罪并不局限于所列这几种犯罪,只要是危害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犯罪,都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具体含意义是什么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意义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四、剥夺选举权利是什么情况

1、中华h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和局位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因危害国家安全或犯有其他严重刑事案件被羁押,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五、剥夺政治权利为什么属于刑事处罚

1、因为剥夺政治权利在刑事处罚中属于附加刑,它可以在主刑中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2、它主要是对犯罪分子参与某种重要政治权利的剥夺,也是对其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领导职务的权利,一旦这些权利被剥夺,当事人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就受到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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