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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评估价格可以作为保留价,但是根据市场交易情况,法院有权调低或者调高保留价。最高院确实有关于保留价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拍卖保留价是指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价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科学、合理、公平地制定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活动中的重要环节。
所谓变卖,一般是指出卖财物,换取现款。
与拍卖相比较,两者都是出卖财物的商业行为,但两者在出卖程序、方式、范围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别。这种差别集中体现在民事诉讼程序中。
拍卖和变卖都可以作为在民事诉讼程序执行阶段中对到期不履行债务的义务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民事执行措施。但拍卖的公开性及竞争性,使拍卖严格区别于变卖。
1、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用拍卖的方式;如果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2、变卖一般适用于金银、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存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对于不动产及其他财产首先应当选择拍卖,而不是变卖。
3、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且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变卖物品的价格可以不经过评估及拍卖程序,由双方当事人及有关权利人对拟变卖物品的价格进行约定,或者参照当地的市价。
4、对于流拍的,动产可以再降价进行一轮拍卖,不动产可以再降价进行二轮拍卖,且每次降价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变卖物品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最低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50%。
5、对于不动产,连续三次降价拍卖都流拍的,法院应当在第三次流拍之后再进行一次变卖,但是变卖的价格应当以第三次流拍的保留价为依据。
拍卖的财产既适用于动产又适用于不动产;既适用于一般的财产,也适用于特殊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的变卖和具有特殊价值财产的变卖,大多数国家均对其作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强制拍卖中,拍卖的范围比变卖更广,其地位也比变卖更重要。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强制执行的范围不同。凡拍卖的物品,在拍卖之前须对其查封、扣押,一方面禁止债务人或所有人随意处分,另一方面也便于实施拍卖。换言之,凡没有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能拍卖。而变卖的范围更广一些,它不公包括查封、扣押的财产,也包括未经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给你打个比方吧,起拍价是一万元,如果设保留价,假设保留价是1.1万,那么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必须达到1.1万才能成交,哪怕1.099万也是不能成交,这是法律的规定。
看了这个问题,正好我在汽车拍卖行业,按我个人的理解来回答:拍卖首先要追求的是成交,其次是相对高的价格成交,起拍价和保留价之间的关系有三种,他们会带来不同的成交的可能性,下面以标的轿车一辆,保留价10万来讨论:策略1:起拍价12万(高于保留价):优点:吸引到竞买人都能出12万以上的价格,一旦出价竞买都能成交,成交率100%,缺点:很难吸引到足够多的竞买人,甚至无竞买人,把愿意出10-12万的竞买人也直接过滤掉了,这个出价区间委托人是愿意成交的。
拍卖有保留价意思是指拍卖人预先设置一个保留价,所有竞买人的最高出价不超过保留价时不能成交,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第一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评估价,即如果房产评估价格为160万元,那么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就是160万元,如果行情看涨也可以高过这个价,但不能低于这个价,第一次拍卖流拍的话法院会委托第二次拍卖,但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可以比第一次降价20%,也就是128万元,如果再次流拍的话,因为是不动产拍卖所以法院会第三次委托拍卖,保留价可以再降20%,即102.4万元,如果还是流拍,申请人也不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法院会解除查封,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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