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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的涉外民事纠纷,基层法院可以管辖,重大涉外案件一审由中院管辖。
2、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20条至第22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法院管辖。必要时中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审理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1、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基层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受理。传票不好送达不能作为拒绝受理的理由。
2、对于送达问题,如果该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没有固定住所,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
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三个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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