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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扩展资料: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要依法予以审查并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予受理的意思就是“个体工商户老板本人已经没有资格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个体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需要有一定条件才可以的,如果餐饮店老板经营的餐馆卫生条件没有达到标准则不能继续申请办理卫生食品经营许可证,只有通过当地卫生局审核才能办理。
1、不予许可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某一申请未予通过,或者未予以许可的决定,并将该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的文书。
2、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为行政管理行为提供了一定的合法性保障。
3、不予许可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且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
4、对于申请人来说,接到不予许可决定书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要在执行过程中明确其基本原则,确保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合法性。
5、因此,对于申请人、行政机关以及整个社会来说,了解和正确处理不予许可决定书的相关事项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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