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民事诉讼法关于参与分配的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参与分配的六个条件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从九十条到九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第五百一十一条对参与分配制度做了规定,但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较为原则,目前对参与分配时间的界定无明确规定,没有时间限制。
1、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3、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4、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5、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6、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7、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8、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9、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0、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1、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2、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3、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4、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15、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16、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17、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18、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9、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0、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1、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2、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3、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4、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25、(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6、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7、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28、(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9、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0、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1、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2、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3、(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4、(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5、(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36、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7、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8、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9、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0、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1、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2、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3、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4、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45、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6、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47、(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8、(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9、(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0、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1、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参与分配是指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后,债务人的其他已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起诉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所有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
2、在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又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采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其破产制度普遍使用于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债权人可利用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一般的强制执行从而获得公平清偿;而我国采用有限破产主义,仅法人可使用破产制度,公民和其他组织则无适用的可能。
3、那么就面临一个问题: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资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时,其资产如何分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建立了参与分配制度,旨在将无从以破产制度解决的问题放置个别执行程序中解决。可见,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宗旨在于弥补有限破产主义的缺陷,在公民或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
4、从而也维护了公平原则,债务人财产应供其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
5、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制定参与分配制度,均承认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债权。但就具体保护各债权人债权的方式而言,通常有三种主义
6、是指债权人因查封(包括保全程序)的先后而依次取得执行标的物的担保物权。德国民事诉讼法采这种立法方式。
7、二、平等主义,又称分配主义。是指债权人不因查封而取得执行标的物的优先权,其他债权人于执行程序终结前,依法参与分配,依其债权额之比例,公平受偿。
8、法国、意大利和日本采此种立法例。
9、三、折衷主义,又称团体主义。是指将多数债权人依时间先后分为不同的债权人团体,前一时期内的多数执行债权人优先于其后时期内的多数执行债权人;同一时期内的多数执行债权人依债权额比例平等受偿。瑞士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
10、我国虽未明确规定采取平等主义,但从规定来看,参与分配的债权人,除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权外,应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我国采取的是平等主义,并不承认先行的执行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11、《民诉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12、《执行规定》第9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13、从司法解释而言,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4、其一、执行债务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法人则适用破产制度。
15、其二、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只有存在数个债权人同时请求同一债务人清偿其债务,并且该债务人财产不能清偿其所有债务时,才会发生法律上的平等保护问题。
16、这就是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
没有施行,相关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二十六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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