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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2、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4、(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5、(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6、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7、(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8、(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9、(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1、不定时没有法定工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某些职工实行的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制度。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3种:
2、(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3、(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4、(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5、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审批,没经过审批,擅自使用不定时是无效的。员工可以要求按照标准工时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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