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事故获双赔的正当性依据是??今天给各位分享人身保险事故获双赔的正当性依据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人保13小时理赔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第一案、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侵权行为加重或诱发原有疾病的责任承担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3、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
【案情】
2007年12月20日下午课间,原告马某在学校操场上玩耍时被另一同学压趴致左肱骨骨折。先后经宁国市中西医骨伤专科医院、宁国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药费3391.40元,马某已从侵权方获得了相应赔偿。另原告曾于2007年9月1日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师生平安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3000元、附加住院治疗6万元,保险期限至2008年8月31日。现双方因保险理赔事宜发生纠纷而成讼。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马某在保险期间发生了意外伤害的保险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其虽已从第三者即侵权方...
“莲花”带来的强风暴雨天气刮倒了厦门翔安区许厝村的一棵百年大榕树,当场压死了一名路过的村民。经过现场勘察,6月22号上午,中国**财险厦门分公司副总经理王*英将10万元赔付金送到遇难者家属委托者手中,这时距离案发不到13个小时。这是今年厦门市委市政府为百姓办理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以来第一起理赔案件。这一不幸事件发生后,**财险厦门分公司领导与理赔人员迅速确认死者属于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22号一早即驱车前往翔安慰问死者家属,依据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的相关条款进行现场理赔办公,与市、区两级民政局领导一起,将10万元保险金(支票)交给许厝村支书,由其转交给死者家属。村支书动情地说,遇难...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由《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可以看出,这一立法例的最大突破体现在,对机动车致害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区别行为人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实际生活中,交通事故“侵权人都存在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情况。既然如此,侵权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侵害他人的权利,以及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致害他人,其侵权责任应当是不同的。”修改后的《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指明了审判实践中确定责任的方法:行为人没有过错的,承担法律规定的危险责任(10%以下);行为人有过错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过错责任。
...裁判要旨
侵权行为与受害人原有疾病被加重或被诱发的危险状态出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防止受害人原有疾病被诱发或被加重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合理费用,属于受害人的损失,应予赔偿。
案情
原告罗*秀原有风湿性心脏瓣膜病等多种疾病。2009年12月26日,被告王*平驾驶渝AF6737轿车在重庆市白岩路老年大学门前人行横道与行人罗*秀挂撞并其受致伤。交警部门认定王*平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罗*秀无责任。罗*秀受伤后于当日到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部及左腕部软组织挫伤;风湿性心脏瓣膜病;二尖瓣关闭不全;腰腹部闭合性损伤。2010年2月8日,罗*秀治愈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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