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被执行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被执行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及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执行结案通知书签字后,一般不可以再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提出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如果对执行裁定书存在异议,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提出的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撤销或改正。如果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目前法院在强制执行债务人的房产时,非经网络两次拍卖及变卖程序不能直接以以物抵债的形式将被执行人的房产处置给债权人,如果法院拟将房产进行拍卖,利害关系人(包括甲乙及妻子,或者丙丁等债权人)可以对法院的拍卖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也可以就生效的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会根据异议请求或再审诉求作出异议成立或变更撤销原判决,在此期间,没有法院的中止裁定,不停止房产的拍卖进程,若网上拍卖无人竞买,则会以物抵债优先将房产折价给银行抵债,因为银行的债权优先级较高,是物的担保,比丙丁的债权优先受偿,不过一般到不了以物抵债这一步,房产经过二次降价拍卖已经很有吸引力,一般会有买受人,司法网络拍卖所得款项按债权优先顺序受偿,或者特定情况下按债权比例分配。不过以上只是理想状态,实际执行中还有很多问题,法官都不一定搞得清,律师或当事人自己需要心中有数,步步跟进不可大意,及时向法院递交相关书面申请反映诉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你搞清楚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区别没有?从你题目介绍看是执行异议,从你追问的内容看,似乎又是案外人异议。
2、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而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3、案外人异议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自己享有权利(所有权、抵押权、租赁权等),在案外人异议中,法院的执行行为一般是不违法的,案外人通过提交证据证明表面上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实际是案外人的财产。
4、这两种异议的救济渠道大不一样。
5、执行异议通过向上级法院复议的方式救济,案外人异议裁决后,不管是申请执行人还是案外人,要在裁决后10日内提起诉讼解决。
6、现在回到你题目的本身,就目前来看,最好在异议程序中听证,不听证书面审查也没有大的问题。
7、如果不服裁决结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8、最后,提醒一下,执行异议的法律条款是民诉法202条,案外人异议的法律条款是民诉法204条,你也可以搜索一下这两个条款的内容。
1、进入拍卖程序后,案外人某缝制设备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法院所查封的房产系其公司租赁给被执行人使用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所查封的缝制设备的享有所有权。[分歧]
2、关于案外人的起诉应否受理,合议庭出现了两种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案外人的起诉符合了民诉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即“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案件属于法院主管”,鉴于现行法律未禁止案外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权属争议,因此法院应该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案外人异议程序是执行过程中解决争议标的物权属争议的专门程序,案外人不能逾越,因此应当驳回案外人的起诉。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评析]
3、首先,从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实质考察。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法理根基,不在于民事诉讼法本身,而在于民事实体法,其所要救治的并非强制执行程序的违法性,而是执行标的之实体适当性。因此,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实质是对实体性权利进行救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目的在于排除法院在特定执行标的物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即附加在标的物上的负担,以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故案外人通过异议程序的启动,可以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救济。而且案外人若对法院驳回其异议请求的裁定不服,还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十五天内提起诉讼。因此,通过异议听证审查程序,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4、其次,从案外异议人的法律地位考察。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异议人的法律地位类同于我国民诉法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现行案外人异议制度作为专门解决案外人权利救济的一项制度,异议人必须通过该制度寻求执行救济,并且不能逾越这一程序。若在执行过程中允许案外异议人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很可能出现同一案件中案外人异议与确认之诉并存的局面。虽然给案外异议人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救济渠道,但因案外人提起确认之诉和提起案外人异议的事由和目的大体相同,而存在“一事二理”之嫌。不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还可能因处理上的重复或结果的不一致而损害法院的形象。
5、再次,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考察。权利行使与权利滥用总是相伴而生,案外人异议制度亦不例外。若允许案外异议人越过异议审查程序而径行提起确权之诉,极易给案外异议人以及被执行人滥用诉权制造机会。因为在所有权确认之诉中,原告即案外异议人往往仅将被执行人列为被告,而避开了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由于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未参与确权诉讼程序,被执行人很可能在诉讼中与案外异议人恶意串通,就争议标的物的权属问题达成一致而逃避执行,最终损害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利益。
6、最后,从民事执行的法律定位考察。民事执行作为权利实现的最后程序,以效率优先为原则。迅速及时对标的物所有权状况进行认定并采取执行措施,正是案外人异议程序的价值之一。法律将案外人异议程序作为专门的救济程序,正是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但若过分强调对案外异议人诉权的保护,允许案外异议人迳行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从某种角度上说,既不符合诉的要素,延缓了执行的效率。
7、综上,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期间,案外异议人不可向法院另行提起确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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