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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长沙市本级和所属区、县(市)级社会保险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2、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3、高校毕业生指离校毕业2年内未就业,并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不得申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助金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90%。从2022年4月1日起,长沙市城区、望城区失业金标准为1737元/月;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566元/月。
2、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确定领金期限,具体来说工作满一年不足二年的可领取4个月,工作满二年不足三年的可领取6个月,满三年不足四年的可领取8个月。以此类推,最多可申领24个月。同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求职者需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天内办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因本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累计缴费2年以上的(含2年),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即960元/月);累计缴费1年以上(含1年)不足2年的,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0%执行(即720元/月)。
2、参加失业保险不足1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执行(即600元/月,)具体以当地发放的金额为准。
根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最新规定,2020年长沙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如下:
1.已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且失业前已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失业人员;
2.非本人原因导致失业,并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人员;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原因失业,并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内本人主动辞职的,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此外,办理申领手续前,应先到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
如果您符合以上条件,可以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社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长沙市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自2022年4月1日起,长沙市本级、望城区失业保险金调整为1737元/月,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失业保险金调整为1566元/月。
有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现处于失业状态;
失业前最后工作单位参保地为长沙;
申请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
申请时不属于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已办理过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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