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不能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情形有哪些,以及不能享受低保的条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托底供养、属地管理,今后我省将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意见》明确,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怎么申请?本人向户籍地乡镇(街办)提出书面申请
怎么才能成为政府托底供养的特困人员?首先要向政府提出申请。《意见》规定,今后,凡认为自身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本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递交的相关材料要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代理人应将其申请材料全部上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乡镇(街办)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如何审批?乡镇审核、县级审批40个工作日出结果
申请递交了,通过什么程序和步骤能审核通过呢?《意见》也做了详细规定。
今后,乡镇(街办)将是审核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将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将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的责任主体。《意见》规定,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街办)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特困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等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办),由乡镇(街办)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救助供养内容有啥?特困人员可享5类救助供养
《意见》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给予教育救助等。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意见》规定,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困人员疾病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重点保障。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特困人员疾病诊疗实行优惠减免政策。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街办)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遗体火化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葬费按照当地当年的一年基本生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住房适时维修,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住房安全。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也可通过村(居)民委员会的闲置公共用房给予安置。
特困人员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对其寄宿生活费予以补助;特困人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予以资助。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应当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并根据相关政策给予教育救助。
救助标准是什么?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给特困人员买粮油、服装,这些基本生活救助有没有个标准?有!《意见》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一般可参照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照料护理标准,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具体标准可参照当地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将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街办)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农村(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照料和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供养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将被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特困供养和低保能同享吗?同时符合多项保障可就高选一种
《意见》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对同时符合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三项政策中两项或三项条件的人员,可选择就高享受一种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负总责。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级民政部门、街道或乡镇、社区居委会审核不符合法定低保条件的,不能纳入保障范围:
2、(一)外地非农业户口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3、(二)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
4、(三)家中一年内购买并使用冰箱、空调、数码照相机、计算机、摄像机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5、(四)家中拥有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6、(五)家中安装电话且月话费总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0%的;
7、(六)家庭成员拥有移动通讯工具,并在申请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使用的;
8、(八)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9、(九)有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10、(十)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11、(十一)经常在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12、(十二)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且未改正上述行为的;
13、(十三)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且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不接受就业安排的无业人员;
14、(十四)3年内建有私房或私有住房面积达到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且对外出租租金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5、(十五)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一次性开支2000元以上装修现有住房的;
16、(十六)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1、不准违反国务院及各级政府有关城乡低保法规和文件之规定申办低保;
2、不准以工作之便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滥用职权、暗箱操作。
3、不准利用申办低保工作之机以任何形式乱收费或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4、不准借机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有刁难、吃、拿、卡、要等行为。
5、不准无故拒绝受理群众的低保申请。
6、不准将困难群众推向上级,造成群众上访。
7、不准隐瞒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单独登记并上报备案。
8、不准为任何群体或个人申办低保出具和提供虚假证明及情况。
9、不准将不经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的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10、不准以任何理由不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对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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