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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不可以撤回。法院在审理原告起诉被告的诉讼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追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依职权追加。第三人被追加参与诉讼后,法院就不可以撤回追加。即使第三人不承担案件责任,也不可以撤回。
1.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如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撤销的,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3.执行机构举行听证,召集追加的被执行人和执行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赋予其申辩的机会,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
4.制作并送达裁定书。裁定书应写明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分别送达原执行主体和追加后的被执行人。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5.向追加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提出追加申请的,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第三人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裁定撤销追加申请。
2、第三人对履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正,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申请执行人为公民的,由执行法院依法通知其继承人作为本案执行人。通知继承人作为本案执行人不接受申请执行的,则由执行法院作出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的,应当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本案被执行人。
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可以由分立后存续的组织作为本案被执行人。
7、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破产程序而以自身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应当追加对该企业承担清理或破产职责的机构作为本案被执行人。
8、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投资人对本案被执行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民事责任。
9、除以上情形外,还可能存在其他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支持,并经过合法的程序进行裁定和审批。同时,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也可能存在一些限制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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