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对象(本法实施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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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对象(本法实施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

一、什么是临时性行政许可

临时性行政许可即“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行政许可法第17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二、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可以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非组织和个人)履行行政许可吗

1、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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