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终止审理的情形(刑事诉讼中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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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终止审理的情形(刑事诉讼中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终止审理是什么概念专家请进

1、《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导致的中止审理,是犯罪嫌疑人有罪而有法定事由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而认为有罪。被告因中止审理,并未被法院判决有罪,故不能认定为有罪。

3、被告在押期间的工资不应补发。因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15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也不能据此认定检察院错捕。但是,原任职单位应当重新安排其工作。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不能被认定有罪,在法院六个月,中止审理能否取保候审

原来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旧采取强制措施。被取保的依旧被取保,中止不影响强制措施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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