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哪些(物权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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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哪些(物权的本质)

一、什么是不动产物权的消灭

1、不动产物权因混同而消灭的,是因为有法律的规定,故可不待登记即生混同的效力。

2、而且混同后是否产生权利消灭的效果,大体上从登记的情况中就可得知,虽然未进行涂销登记,也不致有碍交易的安全。

3、同时,由于因混同而消灭的物权将发生终局性的物权消灭的效果,故无论嗣后因何种原因而回复混同以前的状态,也不因此使业已消灭的权利再度回复。

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效力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标的物消灭导致物权消灭的法条

1、物权消灭,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或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不复存在。它可以分为物权的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指物权客体灭失,不可能于该物之上再存在一个物权。相对消灭指物权移转,一主体物权消灭,另一主体则对该物享有物权。

2、物权消灭,根据其原因,可分为以下两种:

3、(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指因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而消灭物权的情形。其方式包括抛弃、合同和撤销权之行使。其中,抛弃主要指为消灭物权所为之单独行为。在这些情形中,物权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进行消灭物权的意思表示并办理涂销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消灭的效力。

4、(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其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标的物消灭,此时应依社会观念判断标的物是否消灭。二是因法定期间之完成而消灭,如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三是混同,即同一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归属一人。但如物权之存续于所有人或所有人以外的物权人本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时,物权并不因此而消灭。一般情况下,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致使物权消灭时,无须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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