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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执法主体不同。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法规授权组织。执行局则是人民法院下属的专门执行机构。
2、二、执行的内容不同。行政执法是各行机关按其机关的法律责任赋予的任务进行的执法(不含强制执行权)。执行局执行的内容为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和各行政机关作出生效的各类决定、处罚,裁决,以及各类依法作出且生效的仲裁裁决。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1、执行公司被执行人为法人,执行的是公司法人,不是具体的自然人;而执行个人被执行人是具体的自然人,是自然人本人。
2、执行公司是执行法人名下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投资等。执行个人只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本人的财产。
1、一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类机关主要有:公安、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
2、另一种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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